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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印狮子头

2016-12-27 11:17:47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官印狮子头(共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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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公证改革与发展调查报告
官印狮子头 第一篇

我国现行的公证制度,产生的时间较短,发展很慢,不完善之处很多,公证界始终也没有停止过对公证改革的探讨,改革了十多年,但收效甚微,几乎仍是原地不动。究其原因,是因为我们没有明确的目标,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我们的发展只不过是被动的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罢了。

找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公证体制,是当前公证界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了解我国的基本国情,研究我国公证发展的历史;研究我国的风土人情,研究人们的法制观念,公证意识。唯有如此才能找出一条真正适合我国发展的道路来。

公证发展的历史背景

我国历史悠久,长期深受君主专政统制的影响,人们法制思想相对较弱,人们潜在的意识形态里,官本位思想较浓重,崇尚的是“权”,优其是公权,直至今日依然如此,人们对公权的向往和追求,是中国人传统的意识,本能的反应,无论外界的影响如何,一定时期内也很难改变,这种对公权崇尚也为公证的存在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在我国的历史上也早就有了“公证”。据西安出土的鼎上记载,西周,历王年间,某人买地邀请几位大夫作为“公证人”证明买地这一事实,并铸鼎以记之,鼎上详细记录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宗地的位置、大小、价值、证明人等,这个鼎上的记载与我们今天的公证书非常相似,这也是典型的以公权的形式证明民事活动的方式,可见,此时“公证”已经行成了,这比罗马要早近千年,有人说“公证”一词源于罗马,也许有可能,要说公证源于罗马,可就错了,只不过是我国历史上均是“诸法合体”,没有划分部门法,没有提出“公证”这一法律概念,没有文字化罢了,然而,这并不能否定我国历史上公证的存在。再如,我国历史上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对耕牛的保护均可见诸于律文当中,无一例外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必须要盖有“官印”来证明之,这个盖印的官员,也类似于今天的公证员吧!这种做法一直延续到现在,今天的“牛行事”便是由此演变而来,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方式就是公证的活文物了。由此看来我国的公证也源远流长,在研究公证改革时不要总是把眼光放在国外,什么德国、法国、意大利,他们的风土人情,思想意识,法律理念,与国人截然不同。他们的公证制度,公证体制也必然不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只有认真研究我国的基本国情,量体裁衣,才能找出一条适合我们发展的道路来。

我国历史上的“公证”是利用公权来加以证明的,这取决于人们思想上对公权的追求,因此公证机构绝不能私有化,是符合我国现状的。

公证的价值取向

公证的价值取向也就是说我们利用公证来谋取哪方面的利益,在哪些方面发挥作用,用他来为我们做什么,其实公证的价值取向无非两种,一种是经济效益,一种是社会效益。如果我们追求前者,即以经济效益为主或仅仅为了经济效益。那么,就将公证推向市场,将公证企业化,也无可厚非。社会发展到今天,人们都能清楚的看到经济实体经营最好的方式,无外乎股份制、合伙制、私有制,这些方式将更有利于效益最大化,有利于争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将给他的员工们带来更多的经济实惠。从经济效讲,似乎也是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的最有效的手段,垄断行业,一夜之间,造就一批百万富翁(公证员)是没有多大问题的,从单纯经济效益角度上出发,也没有哪位公证员会提出反对,人为财死吗,这也是人的本性。然而这样的后果会呢,什么公信力、公证质量、公证形象将全部被利所掩盖了,古人所云,“见利忘义”,便是这个道理了。可见,以公证来谋取经济利益,是不可取的,借助国家赋予的权力,来谋取私利,这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只追求经济利益,已经给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带来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决策者也早已看出了这一问题,“一手抓经济,一手抓文明,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君不见,“以德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方针正在深入贯彻。从北京奥运会也可以看到,我们泱泱大国,孔孟之乡,礼仪之帮,我们悠久的人文文化,数千年的文明,再现了我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这是民族的精髓,一个优秀的民族绝不会丢掉他的优良传统,这也是成就大国、强国的先决条件,而这些优良传统是要靠一部分人,有组织的去秉承,去发扬,去光大,我们公证责无旁待。【官印狮子头】

公证的目的之一是为了预防纠纷,稳定社会,达到一个“和”的目的,这与我国的传统,孔孟思想,构建和谐社会如出一辙,一脉相承,公证利用其监督、预防的功能,对于维护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的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公证以其沟通、服务的功能对于传承民族文化和优良传统也不容忽视。因此公证对于传承我国人文文化,构建精神文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公证也必将成为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部门,这也就是我们公证的社会效益的体现。

社会的文明程度也制约着国家的发展,不文明,不和谐的社会也绝不能成为强国,要成就强国、大国梦,公证就要勇担传承文明的使命。可见,公证的社会效益大有可为,且势在必为。

我们研究了我国的基本原国情,明确了公证的作用和他的使命后。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公证形式只能是公有制形式(行政体制),不能将公证私有化,也不能将公证市场化,公证只能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这一权利力,直接关乎国家的形象,不能授予任何带有私有性质的组织和部门,否则他的社会效益就会被削弱退变,甚至会便成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

公证的“公有制”,是公证的内在形式,有了内在形式,还要有外在形式,那就是公证的“体”,即以何利形式存在。我们公证体制改革这么多年,“体”几乎没有任何改变,这也是我们改革的未果的关键所在,从目前来看,制约和束缚公证机构发展的,就是这个“体”的问题,体制不清,权责不明,公证机关的主管机关是谁?他享有哪些权利,应尽哪些义务?职责何在?独立的公证机关应享有哪些权利?不能独立该项怎么办?主管机关滥用权利横加干涉公证权构内务怎么办?如果因此出了事将由谁承担责任?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具体是哪些?如此种种,均不明确,而且大多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都是把公证机构当作自己的科室来对待,直接或间接地撑握控制公证机构的人、财、物。他们对从公证机构取得利益的需求,要远远大于对公证改革的需求,一旦两者出现矛盾,他们便毫不犹豫的抛弃改革而谋取利益,我们一次次的改革都成一纸空文,便理所当然了,更奇怪的是,他们只享有种种权利却无须承担任何责任。试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公证机构能改变什么,又能革掉什么?

针对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公证机构没有上下级之别,哪为什么要划分省、地、县三个级别呢,矛盾呀!冠个名又有何意义,形式而已,实属没有必要啊,婆婆越多越不利于公证的发展,可否将公证机构全部上划为省级,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公证协会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公证机构一体化。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不享有任何权利(实际上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没有能力指导公证机构业务),不得干涉公证机构的任何事务。以便公证机构摆脱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束缚。同时完善省级对公证机构的管理和指导方法办法。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责任范围,这样的“体”对公证来说,如鱼得水,一定会发展很快,这样也与我们公证协会的体系相一致。诚如是,则公证也应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一、公证队伍精英化

业内曾有人扬言:“办理公证只要有中学文化就足够了,不就是出具一份公证书吗,太简单了”。我想,说这话的人对公证根本就不了解,是的,仅仅出一份公证书并不难,然而对一个公证事项,是否合法,能否给予公证,该出具何种公证这就需要一定技巧和相当高的法律知识作为基础,否则,就有可能出错。现在已不是以前,错了无所谓,很少有人投诉,而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了,只要有一点不适当,都有可能当被告。实际操作当中,业务水平越高的公证员,越谨慎,拒办率越高。而那些业务不高的公证员,却什么事都敢办,无知者无畏啊!投诉多了,就麻木了,投诉在他们看来,只是运气不好,没遇到好人罢了。象这样的公证员焉能提高公证质量。

公证法中规定公证员从通过司法考试中录用,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第十九条的规定却大大降低了门槛,又留了一个不小的后门,到目前为止,该进的都已经进来了吧!这个后门还是关上为好。

大家都知到木桶效应,那个最低的木板才是决定水平高低的关键,这个后门(最低的木板)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影响公证队伍素质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呼吁尽快关闭这个后门,有真本事你就考进来。

未来的公证员,都必须且应当是法律专家;应具有很高的法律水平和熟练技巧,应具有谨慎的态度,个个都是精英。才能确保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基于此,我们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将不合格、不能胜任公证工作的公证员或者通过非法途径骗取公证员资金格人员分离出去。“将在精而不在广”,应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从整体上提高公证队伍的素质。同时在法律上提高公证员的法律地位,实行高薪养廉,达到风险责任与利益成正比。以利形成良性循环。否则有可能出现后继无人,事实上,近年来我们公证队伍已呈下降趋势。

二、法定化

公证既然是以社会效益为本,公证的作用也越来越显得重要,那么,就应当在法律中规定一定的事项必须公证,如对国有资产的处置,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重大经济活动,及招标,拍卖等,对这些经济活动进行法定,必须公证,更能体现这些机关行为的公平、公证性,也有利于遏制暗箱操作,走形式,走过场等违纪行为,也能预防贪污、受贿等到腐败行为的发生。

为什么总是有那么多的贪官,这在很大程度,是因为对他们在经济活动中,缺乏监督造成的,对这些活动法定公证的同时。也填补了国家对这个领域监督的空白。

三、独立化

公证机构应当完全独立于政府之外,才能不受干涉地行使公证权,如前所述公证机构全部上划,独立于地方之外(类似于法院、检察院),这对于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权,提高公证质量、提高公信力是非常有利的,如对政府某些经济行为的监督公证时,公证员可以不再担心个别领导人的可能对自己不利的行为,不被其左右,依法监督,从而真正达到公平、公正。

公证的独立远非仅仅是脱离了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预,更重要的是体制上的独立。成为名符其实独立的公证机构,也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不受任何干预的行使公证职权,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人民,也才能更进一步推进民主的进程,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有序性。

公证的性质

一、国有性

即公证只能是国家所有,不能私有化,这是由公证的本性的决定的,公证的任务之一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他不是单纯的维护申请人的利益,而是以“公正人”的身份出现,依法律为准绳,兼顾各方的利益,优以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如,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规避国家利益的行为,将不予公证。国有更能体现公证的公正性,否则其公正性,就值得怀疑。

二、社会效益性,

公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产生的,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性,他从一开始产生便是为了服务于社会各方面的需求,这也正觏和了我们公证的服务、沟通、监督的职能,因此他从产生到现在都不是经济主体,而是狭义的社会主体,公证不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的机构,而是服务社会的公益性的组织。这是公证的本质属性。如果把这种公益性的社会需求,垄断后,变成谋取经济利益的手段,那就会变性,就会带来很多不利的社会效应。

三、公平、公正性

公平、公正即处理事情合情、合理,正直,没有偏私,不偏袒哪一方。这是公证的基本要求,是公证存在的前提,也是公证的天职,这是公证固有的性质。

四、预防性

众所周知,公证的预防性,他的作用便是防范于未然,未雨绸缪,从而减少诉讼,降低社会成本,防止纠纷的发生,防止矛盾产生,进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的和谐。例如,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百分之九十九都能履行完毕,而未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履行的连百分之六十都达不到。由此可见公证的预防性非同一般。试想,如果将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列为法定公证,还会有那么多的贪官污吏吗?可见公证还具有预防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发生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我国的公证形式,应当是公有制,行政主体,相对独立于政府之外的体制,公证队伍应是精英化,公证业务法定化,公证机构一体化,以谋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已任。我们在进行公证改革时,请不要忘记公证的社会属性,不要忘记公证的社会本位、不要忘记公证的功能。也不能只顾部门利益,而不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不为利所驱使。应当充分认识到公证不仅仅能取得经济利益还能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秩序,更重要的是促进社会文明进程,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传承民族精神、弘扬祖国优良传统。这才是我们公证所应承担的使命。让我们为这一神圣使命而奋斗吧!!

2015土司制度
官印狮子头 第二篇

第1篇:土司制度

大多土司的隶属关系属宗族关系

划定隶属关系时,“令覃、田、黄、向诸大姓各有所属”。(《蛮司合志·湖广》)施州所属田、覃二姓,自“永乐以来,二氏子弟分为十四司,传之后世”(同治《来凤县志》),此即“部领蛮落”(万历《湖广总志·兵防三》)之制,其目的,在于维护土司对土民的世袭统治。

始行长官司与蛮夷司分设之制。宣德二年(1427年),设剑南长官司,隶忠路安抚司;摇把峒、上爱茶、下爱茶三长官司及镇远、隆奉二蛮夷长官司,皆隶东乡安抚司;东流、腊壁峒二蛮夷长官司,隶散毛宣抚司;西关峒长官司、西坪蛮夷长官司,隶金峒安抚司。土司武职,“皆以其酋长为之。先是,忠路安抚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孙牟酋蛮,各拥蛮民,久据溪峒,今就招抚,设长官司,授以职事。兵部以闻,帝以驭蛮当顺其情,宜有等杀。兵部议以四百户以上者设长官司,四百户以下者设蛮夷官司。元土官子孙量授以职,从所招官司管属。皆从之”(《明史·湖广土司列传》)。这种以四百户作为区分长官司与蛮夷政司之法,从此作为一代定制推行全国,并为清朝所承袭。

鄂西土司的各项政治制度

【官印狮子头】

土司官制及承袭。元、明、清三朝代的土官官职,可分为文官属与武官属两类。鄂西地区土司的职官,属于武官属。按其职位尊卑,入流的大致有宣慰使、宣抚使、招讨使、长官等。其秩位品级与各司官位多少,则因朝代不同而略有差别。到了清代,宣慰使司为从三品,宣抚使司为从四品,安抚使司为从五品,长官司、蛮夷长官司为正六品。土官之属,有同知、经历、都事、吏目、儒学、教授、训导,皆以流官为之。清朝还设有土游击(从三品)、土都司(正四品)、土守备(正五品)、土千总(正六品)、土把总(正七品)等。以上均为朝廷命官。在土司统辖境内,还可自行任命官职,其职务有总理、家政、舍把、旗长、亲将、总爷、峒长、寨长等职。这些职务一般都由土司家族成员担任。

承袭,土司同封建帝王一样,子子孙孙世代相传,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鄂西土司的承袭制度为封建世袭制,“所设宣慰、知州、长官,不问贤愚,总属世职”(《永顺县志》卷3),这种承袭制度是从古代发展而形成的,“自相君长”成为后世授世职的基础。到“唐初,溪峒蛮归顺者,世授刺史,置羁縻州县,隶于都督府,为授世职之始。宋参唐制……其酋皆世袭”(《明史·湖广土司列传》)。唐宋王朝,通过控制少数民族首领来达到控制少数民族人民的目的,沿用“以夷治夷”的羁縻之法,一律实行世袭,并用政令把世袭固定下来。后来,元王朝总结前代控制西南少数民族首领的经验,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千户、百户等官职封予各少数民族首领,并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府、州、县设立土官,逐渐形成土司制度。明参元制,对湖广等地土司的承袭办法、手续作了严格的规定:“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司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结诰敕。”作为湖广都司所辖的鄂西地区土司,也一循其例。

“承袭须奉朝命,虽在万里外,皆赴阙受职”(《明史·土司序》),这种承袭制度具有密切特殊君臣关系的作用。封建王朝由上而下进行控制,使土司臣服于王朝,土司接受册封后为朝廷命官,取得了对土民统治的合法权。封建王朝坚持“一朝天子一朝臣”,改朝换代之时,需要土司向新王朝贡表“投诚”、“归顺”,换取新王朝册封与颁发新的印信,才能成为新王朝命官。新王朝刚刚建立时,这样做对稳定边疆社会秩序、笼络少数民族首领都有好处。袭职者应持有袭职依据,这种依据元代为金、银、铜牌,明代为铜印,清代除土司印外,还需持有号纸。尤以清代的号纸最为完善和严密。

朝廷对袭位者是谁,一般没明确限制,原则上是“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替袭,胥从其俗。”(同治《来凤县志》)多数是父死子袭,子死孙袭,代代相传。土司有子则长子袭,无子则弟或婿、妻以及侄辈都可袭。

土司承袭的年龄朝廷也有所规定。明代规定为十八岁,清代改为十五岁。年幼不能承袭,必须由本族土舍或母能抚孤治事者护理。明弘治十四年(1501年),明孝宗规定土司职官子弟,凡要承袭土职者,必须入学。不入学者,不准承袭(《明史·湖广土司传》)。自此,鄂西各土司均办学设馆,请汉学儒师任教,并派子弟去外地学习。

第2篇:民国云南土司制度初探

经过清代的改土归流,云南境内的土司只剩下22家。土司绝大部分分布在云南的边境沿线,即当时的中(甸)维(西)沿边、腾永沿边、澜沧沿边、思普沿边和河(口)麻(栗坡)沿边5个边境地区。

民初,土司制度不仅与“三民主义”背道而驰,而且阻碍着民国政府在边疆统治的深入。因此,改土归流之议再起。但民初政局动荡,中央政府对此毫无兴趣。云南边疆全由各“督边大员”相机行事,能改则改,能留则留,各地情况不尽一致。

上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国民政府“完成”了全国统一,英帝国主义者又在云南边疆制造了“班洪事件”,云南改土归流之议再起。当中央迭令改流时,云南地方政府提出,“首应提倡文化,普遍施以教育,并须移植多数人民充实边地,由多方面开发生产”,“当务之急乃是兴办学校、修筑公路。但此非一时能办之事,且耗资巨大,故特采渐进办法,一面分划土司地区加设行政官吏,一面于二十三年由民政厅长丁兆冠厘订各土司地方行政建设三年实施方案”,继续实行“不改之改”的政策。

总之,民国中期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仍是“存土置流”,这虽然进一步加强了流官在土司区的统治,进一步削弱了土司的职权,但终未能废除土司制度。直至抗战爆发以前,云南地方当局基本上维持了相同的政策,即通过设治局来进行统治,逐步削弱土司权限,但对各土司及上层仍予以安抚笼络,土司名称仍如其旧,文职有土知府土同知、武职有土守备土千总等类,均由省有关机构予以认可。

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大敌当前,难以再继续“改土归流”(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结束,政府对土司制度的改革问题又重新提上议事日程。

政府方面,《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废除土司制度的批复给省政府的报告》中说:“查土司制度,在现行法令中,已不复存在,即应渐次废除,以符现制。”“土司身后不许子孙承袭,以达逐渐废除之旨。”自后各司继承人呼为“代办”。代办的出现,使土职及土官政权发生一点微弱变化。即代办虽仍长其民,但已不是国家正式任命的世袭土职,而近似明清之舍,其衙门也不再是国家法定的地方一级政权机构。而且云南政府对“出缺”的土司不再予以承袭。这自然遭到了土司们的极力反对。为了保留土司制度,各位土司联合一致针对“改土归流”统一了看法与行动

。为此,土司们召开了几次大集会。正因为土司们的反应过于强烈,云南省第十二区行政督察专员也在《关于暂不废除土司制度的建议报告》中提出:“查土司制度,自不容于今日民主之时代,唯诚如原案主张,不宜操之过急,否则外诱之分子既多滋生事端,即有如为丛驱雀,况当此之严重之戡乱时期,尤宜以怀柔政策,争取内向团结。……即由土司暂行分层统制,较县局统制为有力量,且射人射马,擒贼擒王,我各级政府,但求六辔在手,控制土司,随时宣导,渐纳之于正轨,即可收即之效。边陲既安,我政府即可无外顾之忧,所有部队,可多调赴戡平匪乱。一俟戡乱结束,时局澄清,即不难以一纸公文,便如以律令之行也。”“严重之戡乱时期”确也道出了当时云南省政府的几分苦衷和实情。

到1949年8月,整个国民党政府面临全面崩溃,当时云南省政府派往滇西的军队指挥官余建勋提出的《土司政治改革纲要草案》也就力主缓和:“为适应边地特殊情形,司官制度,仍旧保存,惟继承法统,应予改善,凡司官出缺,有子成年,其能力可以继任者,仍由其子继任。”“县局对司署居于监督指导地位,不必强令土司政制与内地完全划一,致生干预。”这个草案实际上为民国时期在云南边区前后推行三十余年改土归流的历史打上了一个句号。

由此可见,抗战胜利后,云南改土归流的情况是:政府方面是“有心无力”,虽仍有改流之想,实际上无法采取有力之措施,土司们则从他们一贯的立场和自身利益出发,坚持要求保留土司制度。随着国民党政权的崩溃,边疆土司制度终于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由新中国去解决。

第3篇:恩施州土司与土司制度

自元朝开始,恩施地区实行一种特殊的政治制度———土司制度。

土司制度也称“土官制度”。统治者当时在恩施推行的土司制度,是为了“以夷制夷”,也是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管理统治的羁縻制度。土司由朝廷颁发印信,每年需向朝廷进贡,并有征调赋役的义务。土司实际上就是本地的土皇帝,其地位世代相袭以保持独家统治特权。他们掌握着军、政、经济、文化及诉讼、刑罚等。政治上依靠封建王朝,册封世袭,划疆分治,军事上实行土兵制度,以种官田、服兵役的方式把农奴组织成土官武装。在土司制度下的百姓皆为农奴,他们没有土地,除了为土司提供繁重的无偿劳役和当土兵外,还要向土司缴纳或进贡各种实物。这种封建农奴制,就是土司制度的经济基础。

恩施地区土司以明代为最盛时期,当时的大小土司35个,其中宣抚司4个,安抚司9个,长官司17个,蛮夷长官司5个,这些土司的品级也时有变动,有时为宣慰司,有时为宣抚司、安抚司、或降为长官司。明末清初土司制度走向衰落,清王朝在康熙、雍正和乾隆年间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后,土官制度方宣告结束。

恩施地区土司制度存在数百年之久,如今仍有丰富的土司文化遗存,主要有墓葬、遗址和文物等。如久负盛名的唐崖土司皇城、容美土司保留下来的万人洞、万全洞、九峰桥、百顺桥等。在这众多的土司遗存中,唐崖土司皇城遗址是目前全国土司历史文化古迹中保存最完整的遗址之一。该遗址依山傍水,气势恢弘,其占地面积1500余亩,拥有三街十八巷三十六院,共历经了三朝四百余年。明天启年间朝廷赐建的“荆南雄镇、楚蜀屏翰”的牌坊位于土司城中央,威严的土司墓位于土司城后部的玄武山下,墓门外石刻精美,厅门壁嵌有八扇石门,后部为灵寝,并排四间,整墓全石结构,其精雕细刻堪称土墓之冠,显示出了土家族独特的墓葬文化,它将恩施州民族历史文化推向了一个高峰。

在近十几年的抢救性发掘和收集、整理过程中,发现了大量高价值的文物,其中有施南土司以金凤冠为代表的各种文物78件和以容美土司的“河图洛书”、“大日如来佛”、“土司大铜钟”、“土司官印”为代表的文物近千余件。这一大批文物已被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国家级珍贵文物。

恩施地区土司制度是一种封建领主制度,虽比封建制度落后,但又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适合于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制度,对少数民族地区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加强民族间的交流和融合、捍卫多民族国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官印狮子头】 第4篇:藏医藏传佛教及土司制度【官印狮子头】

“布达拉宫不是由人建造的,而是长在那里的。”还有比英国人斯潘塞·查普曼更精彩的描述吗?罗布林卡的小导游不以为然,撇撇嘴说:“西藏人认为,布达拉宫是火焰,红宫是跳动的火苗;拉萨河是酥油。”

谁的描述更真实?坐在布达拉宫广场前,身份的差异成为无可抑止的困惑——藏人、外来人,谁更能认知、描述并解释神秘的西藏?

82年前,法国妇人亚历山德莉娅·大卫-妮尔经过8个月跋涉,终于渡过拉萨河,布达拉宫就在眼前……回到巴黎后,“法国人如同对待女英雄一般热烈欢迎她”。在布达拉宫广场,大卫-妮尔曾经激动当然可以想象。不过,她那本引发法国人欢呼的《一个巴黎女子的拉萨历险记》在这里已经到了高潮。是神秘的拉萨以及布达拉宫,还是接近神秘拉萨的过程让法国人狂热?大卫-妮尔给我们最深刻的提示是:在传媒时代,观察者更容易成为戏剧的主角,而拉萨与西藏只是她的舞台。

很遗憾,我们不是藏人,没法逃遁的身份是外来人。我们有可能接近并认知西藏吗?或者,首先需要警惕的是,我们必须杜绝自我表演,以及由此衍生的观光客般对亮晶晶的西藏片断的热衷,让西藏成为主角。这是一个挑战。

布罗代尔的“内层地理因素对历史的影响最为深远,可历时千年,所呈现的时间最长,漫长得令人完全不易觉察”,可以被当作一个方法论。由此而观西藏,发源自“神山”冈底斯山的雅鲁藏布江最为引人注目。源头亦在此的还有印度河与象泉河(苏特里杰河)。由北而南,怒江、澜沧江与金沙江都穿越西藏。但是,看起来,西藏人对人类文明根本的河流,并没有对神山那般充满敬意。更多被观察被记录的是:“(西藏人)每当到达一个山口,便脱掉帽子,向山神默祷,然后往石堆上抛一块石头作为祭品。插在石堆上的两个木杆间系着一根绳子,上面挂着五彩的经旗。这些旗子上印满了经咒,被山风吹拂着向远方的天际飘扬。这时,行人会大叫一声,并倾听群峰间传来的阵阵回声。作为临别礼物

,可以在旗杆上系一块旧布,就这样把自己的奉献留在多风的高山上。”

高山与河流的这种分别,稍有例外的是从北而南注入雅鲁藏布江最大的支流拉萨河。这一西藏故事的核心河流,其例外甚至也不是河流本身,“它的上游有热振寺,建于公元11世纪,是喇嘛教的教派噶当派的发源地。在富饶的彭波河谷中,坐落着达龙寺,它始建于1178年,一度是西藏地方宗教和政治的大本营。止贡河流入拉萨河东部的拐弯处,这条河的名字来自一度影响巨大的止贡寺。该寺建于1177年,是噶举派的一个重要分支的根据地。随后,拉萨河蜿蜒曲折地绕过拉萨南郊,这里有著名的三大喇嘛教寺院:甘丹寺居东,色拉寺位北,哲蚌寺处西。拉萨正西,拉萨河的一条南向支流的上游有楚布寺,是噶举派另一有影响的分区教派的据点”。

在那些被研究者称为“写本”的西藏典籍里,没有留下描述山川与河流的空间,有的是寺院与教派。上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驻藏办事处英文秘书柳祺在与西藏人讨论民主的定义后,西藏人总结说,“我们的政府是由神组成,被神统治,并为神服务的政府”。【官印狮子头】

在这一境况里,那位罗布林卡导游的描述,其实更“真实”,也更容易得到认同——对布达拉宫,一座建筑的奇迹,意大利藏学专家图齐的解释是,“建造意味着按照祭坛的模式来重塑世界”。丹麦建筑师克鲁德·拉森(KnudLarsen)在他出版的《拉萨历史城市地图集》里,从建筑专业的角度发现,“在藏族宗教建筑物中,内外空间的对比可能会引起这样的猜测:受建筑材料和施工限制的建筑师仅仅在内部空间展示了他的真实的构思”——在这里,在内部空间,几乎每一个参观过布达拉宫与大昭寺的观光客都能体会的事实是,“似乎过分地被表现和装饰,这个空间每一个界面都挂有壁画、金属工艺品、木刻、唐卡和装饰性的纺织品。这种势不可当的结果也许真正强调了崇拜的体验,一个神殿内部代表了神在天上的住所,一个在每一方面都与生俱来的富丽世界,而且显示了赐予他们的无限富足”。因此现实,克鲁德·拉森的结论是,“在西藏,正式的公共空间并不存在”。

看起来,真实的西藏人消失在“被神统治,为神服务”的轮回里了,“内层地理因素”对历史的影响,至少目前尚不是西藏人的兴趣。

神的降临,以西藏人的观点看,他们定义为松赞干布时代,这位赞普被认为引进了佛教。从事实与学术的层面,这一观点未必不值得讨论。不过,纵观西藏历史,真实改变施主与福田关系,创造性地建立宗教权力逻辑与权力事实的,是萨迦派的八思巴。1260年,年仅26岁的八思巴被忽必烈皇帝封为国师。4年后,忽必烈迁都燕京,又命八思巴以国师领总制院事,管理宗教事务。蒙古人与西藏组成世俗—宗教联盟,自此,“驾驭着整个中国,而且一直延续下来。即使内地无数次地改换皇帝”。曾经与唐朝有过无数次对边疆争夺的吐蕃(西藏人),因为佛教或者神的降临,当蒙古人进入时,柳祺感叹,“蒙古人看到的不再是一个骁勇善战的武士之国,而是喇嘛之国,或者是精神导师之国了”。有趣的是,当八思巴获得至高无上的国师地位与权力5年后(1265年),但丁出生于意大利,53岁时,但丁完成了他杰出的《神曲》。薄伽丘在《但丁传》里这样评论:“但丁,甚至在他活着的时候就被某些人称为诗人,被另外一些人称为哲学家,还被另外一些人称为神学家。”《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雅各布·布克哈特著)描述:“在中世纪时期,人们的视野,无论在观察客观世界,或在认识自己时,都被一层纱幕遮住了。这层纱幕由宗教信仰、毫无根据的幻想、和先入为主的成见织成的。意大利人最早把这层纱幕撕去了,因而认识了客观世界,并且认识了自己。”这一文艺复兴的开始,始自但丁的发现,“人世间的幸福,可以通过道德的和精神的实践而获得;天上的幸福,则需要按照基督教的信仰、希望和仁爱的德行生活才能获得”。之后,神圣世界让位于世俗生活,欧洲开始走出中世纪。

至少在尝试对西藏做出自己界定的欧洲藏学研究者那里,“中世纪”是他们乐于用之测量西藏的一个坐标。

法国藏学专家石泰安引用科尔布恩的中世纪社会制度标准:“主要的关系是君主和臣民的关系;政治活动取决于为数有限的人之间的个人关系,政治权被看作是一种私人财产;各种职务(军事、法律等)之间的区别相对不大;贵族中明显的等级差别;领地一般是君主为犒赏某些人的效劳而赏赐的土地。”以此标准,石泰安给出的判断,“笼统而言,这些定义也完全适应于西藏”。不过,石泰安这本藏学专著《西藏的文明》,即使出版于1962年,他在书中也谨慎地宣称,“这并不是说西藏文明仅仅是作为另一种样板,或者是以一种人们已经很熟悉的制度的新例证,才会出现在我们面前”。

神圣/世俗,二元对立的概念使立论者无论选择赞美还是批评,都会依循一个方面建立自己的逻辑起点。在这种情势下,似乎进化论史观更具意识主导性。那本被誉为,“如果你一生中仅仅只愿读一本关于西藏的书,那么,你就读读戈尔斯坦的这本书吧!”——《喇嘛王国的覆灭》核心的诉求便是,“覆灭的原因”。戈尔斯坦理解的原因,“寺院集团在噶厦政府中竭力阻挠实现现代化,在他们看来,现代化既有害于寺院生活的经济基础,也不利于西藏佛教‘价值’垄断”。

解释系统的建构,真实西藏,看起来是个令人绝望

甚至需要放弃的命题。

回到“写本”,回到西藏典籍,梳理众多藏文典籍而成的《西藏通史——松石宝串》,以及被译成汉文的那些西藏高僧传记,符合强调信史,把历史研究变为“科学之历史”的德国史家利奥波德·冯·兰克所习惯的主题方向:政治与战争。这是一个已经被超越了的过窄的观察向度。在此种历史观念的教导下,兼有“神治社会”的遗留惯性,“超自然”是西藏人真正的兴趣,对此经典的描述是,“他们习惯于用提问的方式开始攻势,在钦佩对方深奥精确判断的同时,含而不露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一旦扯到超自然的话题,他们会无休止地列举西藏盛产的奇人怪事,让你大开眼界又不可思议。”——所以,无论西藏人,还是外来人,西藏仍有待发现。

寻找西藏的谜底,或者说接近西藏的过程,像审视法国人是“神秘的拉萨还是接近神秘拉萨的过程让法国人狂热”一样,来审视我们曾经的种种发现,或许结果不再那么令人沮丧。在那本力图摆脱意识形态控制,却最终被控制的《东方学》里,爱德华·W。萨义德的定义可以让我们重新理解我们所发现与解释的西藏:“每一文化的发展和维护都需要一种与其相异质并且与其相竞争的另一个自我的存在。自我身份的建构——因为在我看来,身份,不管东方的还是西方的,法国的还是英国的,不仅显然是独特的集体经验之汇集,最终都是一种建构——牵涉到与自己相反的‘他者’身份的建构,而且总是牵涉到对与‘我们’不同的特质的不断阐释和再阐释。每一时代和社会都重新创造自己的‘他者’。”

或者,西藏当下更具解释力的价值,是作为“他者”的存在。观光客、记者、研究者发现西藏以及不断的阐释与再阐释,其目的是为了“自我身份的建构”。似乎,神圣、世俗结构,可以因此而在更温和的态度下被重新使用。

当然,在这种情形之下,那些对西藏轰动或不轰动的发现,“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人为建构的历史、社会、学术和政治过程,就像一场牵涉到各个社会的不同个体和机构的竞赛”。

英国人斯潘塞·查普曼对布达拉宫还有一段容易让人忽略的叙述:“它恰到好处地缺少一棵大树或是一座高山那样的匀称美,但是这种显而易见的漫不经心的芜杂先是突出了红色的中央,继而突出了宫顶金色的亭阁,于是人们的目光被自然而然由不重要之处引到了它的精粹所在,人们的目光和心灵都被牵去了。”那将“人们的目光和心灵都牵走了”的宫顶金色的亭阁,下面是各世达赖喇嘛的灵塔——在布达拉宫广场仰望这一大体量的建筑,我知晓这一事实后,震惊查普曼无意识的发现,更震惊西藏建筑师的天才——各位达赖喇嘛的肉身就在这金亭之下的灵塔之中。任何一个西藏人都会告诉你,达赖喇嘛是观世音菩萨的转世。

也许,即使很偶然,外来人也有可能一窥神秘西藏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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