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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2016-12-27 13:16:03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共9篇)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 黑办发〔2015〕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维护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预防和治理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

本文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频道为大家整理的《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暂行办法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篇

黑龙江省预防和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吃空饷”暂行办法 黑办发〔2015〕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维护组织、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的严肃性,预防和治理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问题,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以及由家属、遗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的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吃空饷”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或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

保险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及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人员家属、遗属或他人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补助费、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中“吃空饷”人员包括:

1.辞职、辞退、解聘、违规停薪留职(挂名未在岗),但未办理编制、工资核减(销)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人员。

2.按规定经组织批准离岗从事其他工作(因公外出)或在外进修学习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人员。

3.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旷工)或用少量薪酬雇用他人顶岗人员。

4.借调到其他单位,同时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5.以工作借调或挂职锻炼为名,既不在借入或挂职单位又不在原单位上班人员。

6.因病请假连续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7.因事请假(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连续2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满30个工作日,未按规定执行事假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8.受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或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9.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未按规定核减(销)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10.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人员。

11.既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养老金,又同时从单位或财政领取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12.已失踪、死亡(宣告死亡),仍由家属、遗属或他人代领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或养老金等待遇人员。

13.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仍由遗属或他人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直接或间接从单位、财政或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资金待遇人员。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同时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有关规定执行。

1.请病假,由县级(含)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各单位自行规定审批程序。连续不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不满6个月的,经单位批准后由本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备案;连续满2个月或一年内累计满6个月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2.请事假,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各单位自行规定审批程序。20个工作日(含)以内的,经单位批准后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备案;20个工作日以上30个工作日以下、或因特殊情况超过30个工作日的,经本单位同意后报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主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机关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人员)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该退休;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该退职。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单位、借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借出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若需继续借用,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并经借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挂职锻炼按照•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4‟26号)和•关于印发†干部挂职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组通字„2004‟37号)规定,应由各级党委及组织部门、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抓好其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培训、考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返岗;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返岗,须经单位同意并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或他人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的,所在单位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定期核查领取人员的自然情况及经济变化情况,及时纠正错领、冒领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问题。

第三章 对当事人处理

第十二条 对“吃空饷”人员应区分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吃空饷”细则725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篇

农安县《开展清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吃空饷”工作方案》实施细则【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为切实把清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吃空饷”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就有关清理范围和清理对象再明确如下:

第一项 停薪留职、带薪留职、兼职双薪人员,以及自动离岗、长期旷工仍在原单位占用编制领取工资的

第1条 停薪留职。根据吉人联字【1997】15号《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若干问题暂行办法》中规定,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不再有停薪留职。

第2条 带薪留职。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已办理停薪留职、带薪留职手续的人员,由单位通知其在30日内回单位工作或办理辞职手续。

第3条 自动离岗、长期旷工仍在原单位占用编制领取工资的。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第二项 非组织选派脱离工作岗位学习、经商或从事其它活动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第4条 非组织选派脱离工作岗位学习。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由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5条 经商或从事其它活动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国家公务员(含党群机关工作者)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以停职或利用8小时以外时间等形式创办、领办民营、私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兼有国家公务员和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个体私营业主)的双重身份。由于历史等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仍在经商、办企业的人员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在公司(企业)兼职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应及时与经商、办企业人员解除相关协议和人事关系。

(1)响应号召创办企业、经商的公务员应按合同约定,期满后应回到原单位工作,本人不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自己又不提交辞职信的,按旷工处理。

(2)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十四款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它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第三项 调离后或未经组织批准长期借调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第6条 未经组织批准长期借调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党政机关不得到下属单位及企业借用人员。对单位借用人员,要予以清退。如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人员的,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全额拨款单位借出人员,须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如无相关手续的应停发其工资,转出行政关系。

对因党政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各项改革应该分流

而仍在借用的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应按政策规定抓紧将人员清退到位。

第四项 离退休职工己故、或在岗职工去世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延期领取离退休工资、补贴的

第五项 违规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补贴的

第六项 到法定年龄不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编在职人员领取工资的

第七项 长期患病未按规定领取病假工资

第7条 长期患病未按规定领取病假工资。根据国发

【1981】5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八项 受纪律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工资调整的

第8条 受纪律处分记过、记大过。根据人社部发【2010】105号《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受记过、记大过处分的,不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津贴补贴。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

第9条 公务员受降级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相应降低按级别确定标准的津贴补贴。受处分前的级别为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级别工资为本级别最低档的,按本级别的一个工资档差降级别工资,级别工资为二十七级1档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降级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10条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确定,级别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相应降低两个级别确定,最低降为二十七级,级别工资逐级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相应的工资档次,津贴补贴按新任职务和级别确定。未明确新任职务后的,暂按本人原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明确新任职务后,被多减发或少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或扣发。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解除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处分前的职务、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11条 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取

消原工资待遇。 第12条 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第13条 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第14条 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第15条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第16条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消,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消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第17条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原判期间和刑

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篇

毕节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作风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实施

细则(试行)

2014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十项规定,坚决整治“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含垂管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和村(居、社区)干部。

第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方式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组织处理:责令个人承担费用、责令退赔、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免职、辞退或解聘等;

(二)党纪政纪处分;

(三)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追究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工作纪律和会议纪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处理及党政纪处分。

(一)违反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上班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的;

(二)违反会议纪律,无故迟到、早退、缺会、未经批准请人代会、擅离会场,在会场内高声喧哗、玩手机、睡觉、聊天的;

(三)工作时间上网聊天、购物、炒股、看电影、看电视剧、玩游戏,或者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个人承担有关费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解聘、辞退处理及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品、购物卡、网购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二)公款赠送礼金、礼品、购物卡、网购卡、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三)违规滥办酒宴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的;

(四)违反规定公款订购挂历、明信片、报刊杂志和音像制品、烟花爆竹和杀年猪、吃年饭的。

(五)违反规定持有会员卡、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六)工作日中午饮酒的;

(七)在公务时间和公共场所打麻将或与相关利益人员开展打麻将等输赢*钱物活动的;

(八)参与赌*博、开设赌场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通风报信和充当“保护伞”的;

(九)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设立或入股私人会所、将公务接待或公务活动安排到私人会所的;

(十)国家公务员违规在企业兼职或取酬的;

(十一)违规套取科研经费,违规乱发评审费、考试费等劳务费,巧立名目乱发补贴、补助、钱物的;

(十二)非专业技术人员违规参与工程验收并领取报酬的; (十三)教师违规补课收取补课费的;

(十四)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公务接待规定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个人承担有关费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解聘、辞退处理及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的;

(二)用公款相互宴请或接受下属单位宴请;单位或内设机构之间用公款相互请吃的;

(三)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的;

(四)超规格、超标准接待,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的;

(五)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公务用车购置、配备、使用和管理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收缴车辆、责令整改、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解聘、辞退处理及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或擅自购置、更换、豪华装饰公务车辆的;

(二)摊派、假借企业名义违规购置和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借用、换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的;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四)违规占用或者个人固定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五)违规使用公安、武警、部队等特殊号牌和悬挂警灯警报器的;

(六)长期将越野车作为领导固定或相对固定工作用车的;

(七)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车、公车落私户、公车私用的;

(八)非公务需要将公车停放在景区、库(湖)区和酒店、娱乐场所、餐馆、街道等公共场所的。

第九条 有下列违规修建、装修、使用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整改、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处理及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新建楼堂馆所、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以建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和改变业务用房用途的;

(二)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新建楼堂馆所、未经批准购置楼堂馆所的;

(三)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借企业名义搞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的;

(四)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办公用房项目的;

(五)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

(六)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

(七)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成城市地标建筑、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的;

(八)以各种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党委政府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

违反机构编制案例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篇

《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问题的解释》相关案例【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一、擅自设立机构案

某市市政公用局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 “三定”规定中,设置了市政、公用两个业务处室。在一次整顿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专项工作中,为了加大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管理力度,该市市政公用局在没有与市编办进行沟通和报批的情况下,擅自设立了“城市公共交通稽查处”,专门针对私营交通企业运营行为进行查处。这是一起典型的擅自设立机构案,应依照《解释》第一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超出编制限额录用、调任、转任人员案

根据2001年上级批复,某县乡镇行政编制总额为763名,2005年,该县乡镇行政在职人员达1048人,在推行乡镇机构改革中,通过竞争上岗,确定行政在编在岗人员736人,分流285人,各乡镇的事业站所都处于满编状态。2009年,该县县长、编委主任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将县属企业职工74人调入乡镇,并办理了入编、进人手续。该案属于超出编制限额调入人员的违纪案件,依照《解释》第二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三、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案

根据2002年机构改革“三定”,某县教育局领导职数为1正4副。改革以来,领导职数一直未变,08年以前,实际配备了1正4副。09年,该县调整乡镇领导班子,将1名镇长调整到教育局任副局长,又将县重点高中校长调任为副局长,教育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2名。此案超出领导职数配

备领导干部,将依照《解释》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部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案

2008年,某省教育厅印发了《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省、市、县教育部门,要设立与本部门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省教育厅设审计处、市教育局设审计科、县教育局设审计室,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挂审计的牌子、有审计的公章。此案属于典型的上级干预下级机构设置的案例,依照《解释》第四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伪造、篡改、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机构编制统计资料案

某县在2009年机构编制年报统计工作中,为了骗取上级荣誉和隐瞒其超编制进人的问题,未将全县机构设置、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如实统计上报,导致全市、全省的统计失实,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后果。该案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从自身利益出发“按需报数”,影响了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依照《解释》第六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六、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案 某县一乡镇中学,现在教职工编制85名,实有83人。2000年-2008年,该校先后有15名教师到沿海发达地区应聘作教,学校未向县教育局上报,擅自批准他们离岗。离岗教师每人每年向学校交5000元“离岗费”,工资等各项待遇不变。2008年,县上开展清理“吃空饷”活动,该校15 名教师长期在编不在岗问题被发现,8年中,共“吃空饷”73万元,其中40余万元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30余万元作为

学校“小金库”,用于接待等支出。该案不权损失国家财政,同时也影响了学校教育质量,应按照《解释》第七条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案。

某市编办接到“12310”电话举报,该市城管局干部李某长期不在岗,但工资照拿的问题。市编办在调查核实中,该局极不配合,并暗地通知李某速回单位,伪造病假假条和医院诊断证明,同时向有关领导和同事打招呼说情,为调查核实工作带来不便和阻碍。对此类情况应按照《解释》第八条等相关规定处理。

安办发〔2012〕3号(关于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工作纪律的规定)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篇

通知

安办发„2012‟3号

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

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严肃人事编制工作纪律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严肃人事编制纪律,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吃空饷”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南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0‟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办„2011‟3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人事编制工作纪律、规定、制度明确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1.全县有关机构设立和调整、领导职数配备、编制实名制

管理、各类人员编制手续办理等事项严格按《中共安化县委办公室安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申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办发„2011‟26号)执行,取消领导干部划定年龄界限“退线改非”和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养等规定,并严禁自行制定类似的政策规定。原来制定了规定的,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立即撤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三定方案”,严禁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控副科级机构党政领导分设。

2.经组织批准退二线的县管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要上班。本人要求并经组织批准不上班的,不得享受年休假、值班、加班等工作性福利补助。

二、请假销假制度

1.因病请假1个月以下的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批准。1个月以上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检查和休假证明材料,由本人申请,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见附件),办理报批和销假手续。一般干部的请假销假事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并均报县编委办备案。到期未销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不得享受工资津补贴和其他一切福利待遇。连续旷工15天,累计超过30天的由主管单位申报,县监察局作除名处理,并通报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核销其人事、编制和工资关系。请病假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发放仍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津补贴待遇只享受生活性补贴或基础性绩效工资。因病或意外事故导致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由本人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退职)年龄的,可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2

2.因私事需要请假的,应书面申请,但一次性请假期限一般控制在10天以内,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10天以内的由单位领导批准,10天以上的须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和销假手续,所请事假列抵年休假(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婚假、生育假、丧事假等除外),到期未办理销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半年(含半年)以上,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含1个月)以上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定等次。

三、脱产学习审批制度

1.在职人员自费脱产攻读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必须在现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且无违规违纪行为,并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从入学当月起作自动辞职处理。自动辞职由单位申报,经主管单位核准,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办理手续,并通报编制部门核销其编制和工资关系,不保留其身份。

2.离岗进行学历教育、业务培训等学习的人员,需本人申请,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的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可享受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医保、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但不得享受津补贴。学习期满后应立即返回原单位工作。学习期满后不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按自动辞职处理。未按程序批准离岗学习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四、借调制度

1.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向企业单位借用人员。因工作需要向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借用人员的,由借用单位出示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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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县内民办学校借用教师的,由借用学校出示公函,并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借用的人员在借用期间不享受原单位工资、津补贴和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可保留其编制和人事关系。

2.原则上不批准外县借用人员,特殊情况由外县借用的,需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批准外借的人员,可保留其编制和人事关系,但不得享受基本工资、津补贴和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所有经济待遇。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且不能多次借用。超过借用期限不回原单位工作的人员,一律按旷工处理。

3.市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应有借用单位出示的公函,并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借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经批准借用的人员由原单位发放工资和津补贴。市内市级民办学校借用教师的,参照县内民办学校借用教师的有关规定办理。

4.市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允许在县内借用工作人员。原已借用的必须回单位工作。拒不执行的作自动辞职处理。

五、停薪留职制度

1.全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群团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停薪留职。原已停薪留职的,由所在单位通知其限期返岗。逾期不归又不愿办理辞职手续的,由主管部门作自动辞职处理,并按公务员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人事、编制、财政部门核销其人事、编4

制和工资关系。

2.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除外)可以停薪留职,但应由本人申请,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各单位不得自行批准停薪留职。原由单位自行批准的,要立即纠正并补办相关报批手续。未按规定补办报批手续的作旷工处理,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停薪留职人员须每年与单位签订一次合同,并填写《安化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事项审批表》办理报批手续。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工资和津补贴,其医保、社保、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可保留其人事、编制关系。

4.年龄在35岁以下停薪留职(含民办学校借用)15年以上(含15年)和年龄在35岁以上停薪留职(含民办学校借用)10年以上(含10年)的,不得再返回原单位工作,其停薪留职(含民办学校借用)直至退休年龄为止。

5.已办理停薪留职人员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称职,停薪留职期间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湘纪发„2004‟5号文件有关规定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情况通报制度

1.各单位如有人员死亡、调动、辞职、停薪留职、脱产学习、刑事处罚、开除等情况发生的,在30日内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函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不定期进行督查,逾期不办理的,一经发现,除双倍追缴其经费外,由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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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空饷自查自纠报告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篇

吃空饷自查自纠报告范文一:

就华阴市委、市政府印发《华阴市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学习。华阴市地震办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传达了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成立了“吃空饷”治理工作机构,以潘亚平主任为组长,侯晓梅为副组长,办公室负责在全办开展“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对照工资册,档案逐一进行了详细的核查,有效地完成了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宣传动员。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组织全办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华阴市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该地震办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认识治理“吃空饷”问题的重大意义。

二是严格核查。对照编制卡、工资表、在岗人员花名册等人员管理资料的基础上,严格排查“吃空饷”人员,确定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认真自查。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照“吃空饷”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十项内容逐一进行了自查,如实填写自查自纠情况表格,确保清理整治工作不落于形式。

四是完善了现有的干部工人职工人士管理、工作督办等工作纪律的相关制度,对人员的编制、档案的管理、人员核减手续办理方面严格监管,并确定专人负责,建立了一系列防“吃空饷”的长效机制。

经过认真自查,华阴市地震办不存在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的有关问题。

吃空饷自查自纠报告范文二:

为了全面落实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根据县纪委《关于在全县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办扎实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整个清理工作严密把关,不漏任一环节,顺利完成自查自纠阶段工作任务,确保专项治理、清理、清查工作不走过场。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做以总结报告。

一、开展学习动员和宣传教育

我办及时组织召开党员会议和全体干部职工会议,认真学习县纪委《关于在全县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文件精神,积极宣传动员,采取适当渠道和方式,给每位干部职工讲清政策,做到人人皆知,使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参与、支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的自学性和主动性,在全办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为了确保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实施,我办成立了由主任为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扶贫办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自查清理工作由一把手负责牵头,副主任安排,办公室组织实施。各股室主要负责人做好工作的协调配合。

三、严格把关,排查清理对象

办公室按照清理对象,对照编制大,每位干部职工的工资表、在岗人员名册、考勤记录等严格把关,存在漏洞和有问题的环节,严肃清查,做到不遗留任何角落。依照“五查三对照”,即查每个人的身份、查调入调出关系、查工资底册、查手续、查在岗情况;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照片对照,工资审批手续与工资底册对照,在岗情况与职工反映对照。

四、扎实开展自查,确保工作实效

通过这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的大力开展,我办按照清理要求和任务分工认真清查,无一“吃空饷”人员,无一违规人员,自查自纠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实施。顺利推动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吃空饷自查自纠报告范文三: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清理整治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进行了专项清理整治自查。

这次清理整治自查工作安排四个阶段,即动员部署、自查清理、抽查核实和清退处理。通过自查自纠,纳入清理整治范围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94个,七县一区机关事业单位3567个,共涉及财政供养人员72269人。清查出存在各类“吃空饷”问题的单位25个,共5类36人。其中:自动离岗10人,病休期间未按国家规定执行病假生活待遇,仍按原标准领取工资、补贴的人员8人;判刑2人;辞职1人;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人员;进修逾期未归15人。

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清理整治工作顺利进行。省上文件下发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及时下发了庆阳市《关于清理整治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责任和具体落实措施。由市人社局牵头,从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委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了庆阳市清理吃空饷工作小组,全面负责这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采取个人申报、单位自查、举报反映、抽查核实等多种方式,逐级核查,逐级审核上报,确保清理整治工作不留死角。要求市直各部门单位和县(区)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责任,靠实任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进行清理整治,自查结果在本单位公示,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二是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清理程序,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清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确保清理核查结果的真实可靠。把清理整治工作与正在开展的“效能风暴”行动有机结合起来,要求各单位要以这次清理“吃空饷”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严肃编制、人事纪律和财务管理。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杜绝出现新的“吃空饷”现象。三是积极跟踪指导,重点抽查核实,确保全面完成清理整治工作。市清理吃空饷工作小组组成了四个联合核查小组,采取交叉对调的方式,适时将对部分县(区)、部门、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抽查核实。

8月31日已将清理整治工作自查报告上报省人社厅。

吃空饷自查自纠报告范文四: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系统开展“吃空饷”问题专项检查的通知》(新地税政函字〔2014〕142号)文件精神,我局成立了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人事监察科牵头,会同局办公室相关人员对我局“吃空饷”问题进行了一次全面认真的专项检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北屯市的批复》(国税函〔2014〕161号)和《关于调整自治区地税局系统有关机构的批复》(新党编办〔2014〕1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机构规格由科级调整为正处级,隶属关系由阿勒泰地税局的派出机构改为自治区地税局的直属机构,行政编制由原来的29名增加到40名。其中:核定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局领导职数4名(含纪检组长),总经济师1名;内设6个科室,核定科级领导职数12名。下设:北屯地税局稽查局,机构规格为科级,核定行政编制6名,领导职数2名;北屯地税局城区分局,机构规格为科级,行政编制16名,领导职数3名。城区分局设征收所、管理所各1个,机构规格

2016清理吃空饷承诺书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篇

清理吃空饷承诺书

孟寨乡中心学校:

我学校通过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专项治理自查自纠,查出符合治理内容十二条中第一条 人,第二条 人,第三条 人,第四条 人,

第五条 人,第六条 人,第七条 人,第八条 人,第九条 人,

第十条 人,第十一条 人,第十二条 人。自查自纠中纠正清理 人,处理 人,清理金额 万元,追缴金额 万元。

以上情况经核查属实,自查自纠工作不存在漏人、漏项、瞒报、作假等情况。

校长签字:

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2016年 9 月 日

“吃空饷”专项清理工作承诺书

我承诺:在“吃空饷”专项清理工作中,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对“吃空饷”人员不存在漏查、漏报、瞒报情况,上报所有材料、数据真实有效,如有不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党纪政纪处分。

主要负责人:

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2016年9月3日

杜绝长期滞挂“吃空饷”承诺书

为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杜绝班组和个人虚报冒领、长期滞挂等“吃空饷”现象,保证工资分配“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向压滤车间全体职工承诺如下:

1、保证货币化日清日结,及时上墙公布,接受职工监督;

2、每月工资表、出勤表、考核处罚等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各类表格及时张贴上墙,接受职工监督;

3、对职工提出的疑问耐心解答,不敷衍;

4、严格按照《压滤车间工资分配方案》进行工资核算,不徇私舞弊;

5、坚决杜绝以下“吃空饷”现象发生:

①、停薪留职、离职未销户及自动离岗、长期旷工但仍在单位领取工资; ②、非组织选派离岗学习仍在单位领取工资;

③、开除、停工、自动离职但未销核工资,仍在单位领取工资;

④、已故或失踪仍由家属或利害关系人继续领取工资、离退休费及养老金;

⑤、虚报多领、冒领工资津贴和补贴;

⑥、到龄不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编在职人员领取工资;

⑦、未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私自离职经商,但仍领取工资;

⑧、受纪律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工资调整;

⑨、以其他形式违规领取财政工资的。

承诺人:

2016年 月 日

75“吃空饷”承诺书

市“吃空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我单位已按程序和要求认真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清理检查工作,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统计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现做如下承诺:

一、我单位所填报的表格是真实、完整的。

二、对“吃空饷”如有清理不力、漏报、错报、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自愿接受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三、我单位承诺今后不发生“吃空饷”问题,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单位(盖章):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余干县清理“吃空饷”工作责任承诺书

余干县清理整治“吃空饷”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上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编办、财政局、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治“吃空饷”工作的意见》(饶人社发[2016]3号)文件精神和我县关于印发《2016年余干县清理整治“吃空饷”工作方案》通知的要求,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作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2016年余干县清理整治“吃空饷”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吃空饷”清理整治工作,确保按规定的范围、对象、时间、步骤、要求完成各阶段整治任务。做到宣传发动全员皆知,信息公示全面真实,清理范围不漏一人,确认的“吃空饷”人员不瞒报一人。

二、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开展“吃空饷”整治工作的督导,严格审核本部门和所属单位上报的工作情况、信息。

三、承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报送的工作情况、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报备的电子数据与纸质信息完全一致,自查后如发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存在“吃空饷”不报现象,发现1名,则扣除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一个月的工资(含津补贴或绩效工资)及单位一个人1年的公用经费,如发现2名,则扣除本单位只要负责人两个月的工资及单位两个人1年的公用经费,并以此类推,且三年内编制只减不增。如存有瞒报、漏报、虚报问题,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承担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单 位 盖 章: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2015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篇

第1篇: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九届省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坚决纠正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豫纪发〔20XX〕21号)的通知精神,经学院研究决定,在全校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强化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监管,推进编制、财政、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进一步转变。通过专项治理,澄清机构编制、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和工作关系底数,坚决纠正财政供养人员“占编制、不上班、吃空饷”等妨碍社会公平正义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

二、治理范围

学院所属部门各类财政供养人员。

三、治理内容

(一)受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处理,但工资待遇(含津贴补贴、补助,下同)、离退休(退职)费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

(二)工作人员考上全日制学历教育脱产学习的;未履行审批手续,长期不上班、离岗经商办企业、长期在外进修学习或从事其他工作等,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的。

(三)以借调为名,既不在借入单位又不在借出单位上班,但仍领取工资的。

(四)用少量薪酬聘用他人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在单位领取工资的。

(五)已调整工作岗位,但工资关系未按规定随行政关系转办的。

(六)未经批准在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兼职,领取双份报酬的。

(七)在职及离退休人员亡故或被宣告失踪,仍由家属继续领取工资的。

(八)已达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的除外)和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仍领取在职人员工资的。

(九)不在特定工作岗位工作,违反规定领取特殊岗位津补贴的。

(十)不符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或以前符合、现在不符合有关规定,仍由家属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

(十一)弄虚作假、占编制不上班,骗取冒领财政资金的。

(十二)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规定领取工资、离退休费的。

四、方法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上下联动”和部门自查整改与组织核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宽严相济、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治理工作实施意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对照“吃空饷”的各类情形,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要认真梳理全体人员工作关系、工资发放、在岗在位情况,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隐瞒、不作假,如实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情况统计表》和《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于2015年9月15日前报学院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行政办公楼427房间,联系人:李志荣,电话:65928118)。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0月10日)

通过查阅资料、现场察看、走访座谈等形式,深入各部门进行全面核查。被群众举报投诉、自查不认真自纠不到位的部门进行重点核查。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10月11日至11月10日)

加强机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办法,建立问责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办法,实现人员编制、人事关系、工资变动、党纪政纪和司法处理等信息共享机制。二是建立机构编制情况、人事工作关系、工资津补贴发放、人员去向公开公示制度,建立“谁管理谁负责”的问责机制。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洛阳理工学院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杨小林

副组长:袁静波 董延寿 韩振英 曹国杰

成 员:韩洪涛 王大力 赵尊群 宁建辉 王 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韩洪涛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密切配合。各机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组织部、人事处要进一步核实各部门机构编制及现有在编人员情况,为治理工作提供数据,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调整或核销“吃空饷”人员所占编制;同时要根据在编人员在岗情况及时调整核销组织人事、工资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财务处要根据编制、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手续,及时调整工资数据或核销工资关系,并相应核减工资预算。纪委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在治理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治理办要及时收集各种表格并及时向上一级治理办公室上报有关材料。全校各部门要加强沟通,按时报送有关材料,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注重实效。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精心组织安排。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要突出工作重点,着力抓好自查清理和审核整改工作,尤其要严把审核关,逐人逐单位进行审查,做到“六查”: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查身份、查调入调出关系、查工资底册、查审批手续、查在岗情况。要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动态管理,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肃纪律。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对自查自纠阶段的督促指导,做好重点检查阶段的核查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切实强化社会监督。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认真清理纠正。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2篇: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周口市深化“转创”活动、推进“狠抓落实年”工作方案》(周办〔20XX〕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公职人员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切实解决机关干部长期缺岗不上班“吃空饷”问题,依据《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治理范围

全市各级各部门的公职人员。

二、治理对象

1、不符合政策规定,以借调、病休、停薪留职等名义不在岗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2、经组织选派或非经组织选派外出学习期满未回原单位工作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人员;

3、长期旷工或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不在岗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4、在职人员自动离职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后,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5、达到退休年龄,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标准领取工资、补贴的人员;

6、调动后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又在新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故意隐瞒情况虚报冒领工资、补贴归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7、被判刑或者受到纪律处分后,未按相关规定降级或停发工资,仍按原职级领取工资、补贴的人员;

8、将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列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领取工资和津贴补贴的;

9.企业下岗、内退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又在财政供给单位就业领取工资的人员;

10、其他各类虚报人员编制,冒领财政拨款的。

三、治理方法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由市“转创办”牵头,会同组织、编办、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成专项治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分级实施,治理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集中核查、整顿规范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一6月20日)。各级各部门召开动员会,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明确专人负责。结合本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册、工资表、花名册、考勤记录等相关信息,摸清底数,认真登记,如实填报“吃空饷”人员表(表格附后)。对自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主动承认错误并退还违规领取的工资和福利补助的,以及能积极主动如实上报纠正“吃空饷”人员的单位,可不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由所在单位负责清退已领取的工资和补贴,上缴同级财政,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核减工资和编制手续。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要写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自查结果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报各级专项治理办公室。

(二)集中核查阶段(6月21至7月31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根据自查情况,深入市直各单位进行核查,抽查各县市区有关单位,按照编办数据库实名制信息与单位实有人员相对照,财政核拨工资花名册与单位实有人员相对照,单位实有人数花名册与考勤登记表、人员身份证相对照的办法,与干部职工逐人见面,不留盲点。特别是把各级教育部门的一线教师作为重点核查对象,采取现场签名笔迹与教案备课笔迹相对照,师生相互指认等办法,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及其他不良现象的出现。凡不认真自查自纠,经群众举报并核查属实的“吃空饷”人员,除退还已领取的工资和福利外,还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整顿规范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对核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重点解决本单位在人员管理上出现的各种问题,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并将工作总结报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根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会同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制定解决“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把开展公职人员“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开展好各个阶段的工作,研究和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完善公职人员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坚持边清理、边整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责任。各级组织、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即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监督)。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对清理结果负总责;坚持实事求是,严禁瞒报、漏报各类“吃空饷”人员;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打击报复、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三)建立机制。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以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严肃编制、人事纪律和财务管理,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掌握人员变动等情况,及时到组织、人社、编制、财政部门办理各种手续,凡干部任免、调入、调出或录用到新单位工作的人员,不得将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调出单位必须在3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理顺编制和工资手续;及时核减在职死亡人员的编制、工资关系;核减离退休死亡人员的离退休生活费;及时核减非组织选派的离岗学习人员的工资;及时核减不符合遗属补助条件人员的遗属补助等,坚决杜绝公职人员“吃空饷”现象的再次发生。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举报。举报电话:0394-8238930,电子信箱:XXXX。

第3篇: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政纪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20XX年9月至12月在全省开展“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河北省“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要求,以纠正多领、冒领、骗领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为突破口,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政纪律为重点,以构建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为目标,切实解决组织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振兴河北体育、建设体育强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治理范围和清理对象

(一)治理范围

此次“吃空饷”专项治理的单位,包括局机关和以财政拨款安排人员经费的各直属单位。人员范围包括20XX年6-8月份以财政性资金发放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的人员。

(二)清理对象

1、在编职工离职、开除、辞职、辞退、非组织选派自行离岗学习、长期病事假、长期旷工、已故或失踪、违规停薪留职,但未办理核销(减)工资手续,仍在原单位正常领取工资福利人员。

2、按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退休手续,以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但仍按在编职工领取工资人员。

3、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已故或失踪,其家属或利害关系人仍代领离休费、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人员。

4、离休、退休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保险金,又同时从财政领取离休费、退休费人员。

5、受党纪政纪处分、被司法机关羁押和受到刑事处罚未按规定进行工资核销(减)人员。

6、享受遗属补助的人员已不具备享受补助规定条件,仍继续领取补助人员。

7、虚报多领、冒领职工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的单位和人员。

8、其他已经不具备直接从财政领取补助条件、仍继续领取补助的人员。

三、治理步骤和方法

专项治理工作,从20XX年9月5日开始,至20XX年12月20日结束,共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20XX年9月5日至9月18日)。

9月中旬,召开河北省体育局系统“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各单位也要及时召开动员会议进行部署,启动专项治理工作。专项治理工作要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通过多种形式,认真学习宣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发动,使广大党员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吃空饷”的危害性和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参与、支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单位自查阶段(20XX年9月19日至10月15日)。

各单位要按照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和要求,认真组织本单位人员信息公示和自查工作。公示分两次进行,第一次公示内容包括:专项治理公告,单位2015年6-8月份领取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人员信息(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本单位及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和通信地址。第二次公示的内容为各单位自查结果,即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在组织进行全员公示的同时,各单位要对照机构编制管理证、增人计划卡、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领取表、在岗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名册等的基础上,结合单位考勤记录等情况对在职领取工资人员进行核查;采取走访、慰问或其他合适形式,了解掌握领取离退休金、退职生活费、遗属补助人员准确信息。对所有被群众举报人员,必须一并纳入排查清理范围,仔细查证,一一确认。两次公示纸质信息要在单位办公地点明显位置张贴,有条件的单位要在内部网络发布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各单位要将两次公示信息和全面汇总整理确认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连同自查情况报告一并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的公示、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

(三)集中核查阶段(20XX年10月16日至11月5日)。

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抽调专门人员,依据各单位报备的公示信息、群众举报信息和单位排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对照有关文件和所掌握的清理范围内所有人员信息,进行对比核查。对部分单位,特别是一些人员较多、自查“吃空饷”人员零报告的单位,要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群众举报,详细记录群众举报信息,并依据举报线索逐一调查核实。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所有重点检查和群众举报查出的“吃空饷”人员信息,单独记录,单独统计,并向有关单位反馈。

(四)清退处理阶段(20XX年11月6日至11月25日)。

对清理出的“吃空饷”人员,要立即停止其领“饷”行为,并立即按照规定程序核销(减)工资福利和补助。认真核实“吃空饷”人员多领财政资金情况,多领资金追溯到“吃空饷”人员开始时间算起,对多领的财政资金单位必须负责追回或在以后发放的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中逐月扣回,并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对“吃空饷”人员的处理,要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指导思想,对主动自查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退回多领财政资金的,依据有关规定从宽从轻处理,可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被群众举报核查属实或经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证实的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除必须退回多领资金外,还要对“吃空饷”人员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性质恶劣、影响大、涉及腐败违法违纪或拒不配合的人员,可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开除党籍、公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总结提高阶段(20XX年11月26日至12月15日)。

各单位要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同时认真填写有关报表(见附件2、3)。报表和单位总结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数据一并报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一)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我局成立了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董得良同志和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牛祯贵同志为组长,计财处、人事处、监察室等有关同志为成员的河北省体育局“吃空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具体负责组织局系统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各单位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既要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又要通力协作配合。计财处既要全力做好日常工作协调,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正常运转,同时要负责提供、核实财政统发工资人员信息、协助办理多领财政资金的缴库手续、指导单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人事处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格编制管理,做好政策解释、信息提供、各单位编制情况核实、清理范围人员工资福利核定、“吃空饷”人员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核销(减)手续办理、从社保机构领取养老保险人员信息核实、领取遗属补助人员资格认定、“吃空饷”人员界定和组织人事处理;监察室要对“吃空饷”人员清退处理进行全过程监督,并提供有关违规违纪党员和领导干部方面的信息。

(三)把握政策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关乎个人利益。因此,要准确把握落实有关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及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政策,确保各项工作在正确、一致的政策指导下进行。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事项,做到逐一登记、逐一排查、逐一处理,同时要特别注意做好群众举报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发生。要密切关注社情舆论,正确引导舆论导向,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和各种咨询,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类“吃空饷”专项治理数据,未经局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不得对外发布。

(四)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对于组织工作不认真、公示信息不全面、受理举报不及时、执行政策不彻底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改正并“补课”。逾期完不成工作任务、达不到工作目标的,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

(五) 构建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单位要结合本次专项治理情况,全面分析、查找在组织人事和财务管理、政策执行和制度落实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巩固本次专项治理成果,防止“吃空饷”问题反弹。

第4篇: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9月至12月开展“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根据《张家口市市本级“吃空饷”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我局“吃空饷”专项治理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纠正多领、冒领、骗领工资福利和对个人家庭补助为突破口,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政纪律为重点,以构建防范“吃空饷”长效机制为目标,切实解决组织人事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6县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自查报告
吃空饷,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篇

根据中共县纪委、县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关于在全县开展财政供养人员“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纪发[]34号)文件精神,我局首先成立了清理“吃空饷”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全局清理工作。采取定向核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局属各单位进行了核查,现将核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局下设共计2个局属事业单位(和)。根据核查情况,行政机关共有人员13人,其中在职10人,离退休人员3人;为全额事业单位,共有人员14人,均为在职;为全额事业单位,共有人员18人,均为在职。经过认真自查,不存在长期在编不在岗、伪造人员编制及长期在册不在岗骗取财政资金、退休和死亡不注销及其他形式的“吃空饷”问题。

二、主要做法

一是规范管理,建立机制。有效防止和杜绝“吃空饷”现象发生,根本在机制,关键在责任。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自觉加强管理制度建设,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局领导成员任副组长,局属各单位领导任成员的清理在编不在岗“吃空饷”人员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全局清理工作。

二是多管齐下,防患未然。我局从制度入手加强管理,落实部门职能责任,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分担机制。从单位人员编制、干部档案管理、工资情况统计、完善社保手续、人员合同管理等入手,各个环节严格监管。

三、建议意见

一是加大管理力度。设置日常监督举报电话,欢迎并鼓励举报人员,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此项工作常抓不懈。

二是抓住关键环节。坚决杜绝拿着工资福利不干事的行为,从严管理打着学习、治病等旗号,长期旷工的人员,切实加强考核监督。

三是科学建章立制。根据相关干部人事政策和工作纪律处分有关规定,修改完善综合性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干部人事管理,从制度上严防“吃空饷”现象发生。

二o一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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