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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情况汇报

2015-11-03 15:01:17 编辑:ruan18650468816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导读: 信访 案件 情况夏成文与周泽民的两个诉讼案件,经区、市、省三级法院审理已作出终审决2011年6月21日省高院对夏成文信访案件作出信访终结。其仍不服8次到最...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关于夏成文涉讼信访案件的情况报告

  市中院、区政法委:

  夏成文与周泽民的两个诉讼案件,经区、市、省三级法院审理已作出终审决2011年6月21日省高院对夏成文信访案件作出信访终结。其仍不服8次到最高法院等国家机关申诉、上访,2012年7月24日最高法院对夏成文两件合伙纠纷终结已经备案。夏成文还是不服现提出三项诉求,并称若及时不解决,将在十八大期间再次进京上访。为了进一步做好稳控和息诉工作,现将夏成文与周泽民有关诉讼、执行、信访案件和做息诉、稳控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周泽民,男,生于1948年12月4日,汉族,住宜昌市

  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祥和二巷

  被告夏成文,男,1955 年 12 月 3 日出生(身份证号

  422721195512030039),汉族,户籍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

  办事处祥和二巷26号,现居住宜昌市夷陵区夷陵经济开发区鄢

  家河村五组。移动电话:13872664665。

  二、两案的判决和执行情况

  1985年1月至1987年6月,夏成文与周泽民合伙经营电控设备厂。1988年6月28日,双方经协商签订《财产股份协议》约定:双方确认电控设备厂的固定资产额为66375元,属双方共同共有。周泽民享有33187.50元的财产,由夏成文负责经营管理,每月付给周泽民400元的固定资产红利。若夏成文对全部固定资产变卖、处理时,必须征得双方同意,并按实际变卖价值分割。夏成文与周泽民合伙经营电控设备厂占用的土地1.8亩系原小溪塔村委会的投资。

  1991年6月15日夏成文以144922.72元.将电控设备厂资产转让给小溪塔城区办事处,双方签订电控设备厂资产转让协议,协议签订当日城区办事处向夏成文出具欠据,1992年1月24日城区办事处付资产转让费10000元。在协议履行中,城区办事处于1992年8月10日行文决定宜昌县明珠建材厂兼并电控设备厂,其债权债务由宜昌县明珠建材厂承担。夏成文不服于1992年9月7日向我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被告小溪塔镇政府和第三人周泽民辩称提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电控设备厂的资产份额。我院审理后作出(1992)宜经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解除夏成文与小溪塔城区办事处签订电控设备厂资产转让协议;二、电控设备厂的固定资产属夏成文、周泽民和小溪塔镇政府三方按份共有。该判决送达后,三方没有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合伙经营纠纷案件。

  1、案件的初审和执行情况。(1)案件基本事实及法院裁判情况。周泽民因夏成文没有按1988年6月28日《财产股份协议》给付固定资产红利,于 2002年1月28日诉至我院。审理后于 2000年4月21日作出(2002)夷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夏成文给付周泽民固定资产红利60900元。夏成文不服,提起上诉。

  2002年7月2日,市中院作出(2002)宜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驳回夏成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2)案件的执行情况。周泽民向我院申请执行,根据周泽民的申请,于2002年8月27日依法查封夏成文位于小溪塔街道办事处祥和二巷26号的私房四层楼的第三层,并委托宜昌长城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价值为64300元。2003年4月1日将评估报告送达给夏成文。夏对评估没有提出异议。此后,承办人多次通知双方协商无果。因该房屋在三楼无法拍卖,最后周泽民提出按评估价以物抵债。我院又将周泽民同意以物抵债的方式告知了夏成文。5月27日,我院裁定夏成文用其房屋以物抵债给周泽民。

  2、抗诉再审判决和执行情况。(1)案件的判决情况。2003年5月28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以鄂检民行抗(2003)第40号民事抗诉书对该案提出抗诉。中院再审后于2004年8月10日作出(2003)宜民再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撤销我院(2002)夷民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及市中院(2002)宜民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区法院重审。我院重审认为,周泽民要求夏成文给付固定资产红利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并于2005年11月29日作出(2005)夷民再字第09号民事判决,驳回周泽民要求夏成文给付固定资产红利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小溪塔街办不承担责任。该判决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均未上诉,发生法律效力。

  (2)再审判决的执行情况。再审判决生效后,2006年1月9

  日,夏成文向我院提出执行回转的申请。我院于2006年6月29

  日作出(2006)夷执字第69号民事裁定,由被执行人周泽民在

  本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返还夏成文房屋一套及孳息,同时返还

  一、二诉讼费、执行费11169元,执行中执行周泽民现金 2000

  元给付了夏成文,因该房屋被黄大珍(周泽民接收房屋后卖给黄大珍)占有,周泽民无法返还。夏成文通过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强行将房屋收回。我院在执行房屋租金、结算诉讼费时,因周泽民不服向中院申请再审,该案而暂缓执行。

  2007年 11月13日作出(2007)宜中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撤销我院(2005)宜民再字第9号民事判决,改判夏成文给付周泽民资产占用费9600元。

  (2)提审判决的执行情况。该判决生效后,周泽民于 2008年6月16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0年10月执行完毕。

  (3)执行回转案件的执行情况。2010年8月 20日,我院对周泽民与夏成文执行回转案件作(2006)夷执字第69—1号执行裁定,周泽民应向夏成文支付租金12810元,扣除已支付 2000元,余10810元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裁定生效后,同年10月26日,我院分别向周泽民、夏成文送达《关于结算费用的通知》:一、原执行过程中收取的执行费用3218元,退给夏成文;二、原执行过程中收取的鉴定费3000元,退给周泽民。请接通知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相关手续。周泽民接通知后己经到我院办理结算手续;夏成文经多次通知,以诉讼案件裁判不公为由至今没办理,其租金、诉讼费、执行费用19468元还存放在我院当事人往来款的账户。

  4、省高院的再审情况。

  夏成文对(2007)宜中民再终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不服,于 2009年10月9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09)鄂民再审字第377号民事裁定,驳回夏成文的再审申请。

  (二)征地拆迁纠纷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1、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判决情况。2007年4月,因夏成文与周泽民合伙经营的电控设备厂被征用,夏成文与宜昌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865000元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夏成文领拆迁补偿款565000元后,将下欠300000元投资给鸿华公司。周泽民得知情况后,于2007年9月4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房屋作担保,我院审查后,认为符合保全条件,并作出(2007)夷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对夏成文投资鸿华公司的投资款263000元予以冻结。次日,周泽民向我院起诉,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及固定资产红利269494元。我院审理后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7)夷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一、夏成文支付周泽民房屋补偿款 6920元;二、固定资产红利21600元;三、驳回周泽民要求宜昌鸿华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周泽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2、二审的判决情况。扃泽民、夏成文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审理后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宜中民二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我院(2007)夷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夏成文支付周泽民房屋补偿款69200元、固定资产红利21600元、驳回周泽民要求宜昌鸿华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二、撤销我院(2007)夷民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夏成文向周泽民支付土地补偿款及资产损失共计68842.61元;四、驳回周泽民对夏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3、本案的执行情况。文书生效后,周泽民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额(含诉讼费、申请执行费)为164753.61元,该院已从诉前保全的鸿华公司扣划164753.61 元。该款已发还周泽民,本案已执行完毕。

  4、省院审查的情况。夏成文对中院作出的(2009)宜中民二终字42号民事判决不服,于2009年7月3日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09)鄂民申字第805号民事裁定,驳回夏成文的再审申请。

  三、夏成文上访中涉嫌违法的情况

  1、夏成文网上侮辱、诽谤执法人员。夏成文与周泽民合伙、资产分割两纠纷案,经我院一审、市中级法院二审和省高院再审裁定驳回后,夏成文仍不服,从2010年5月24日至今分别在中华网论坛、网易新闻论坛、风凰论坛等发布《(沁园春.冤案)宜昌市法院制造》、《宜昌市法院法官道德沦丧,不如卖淫女》、《宜昌市法院每逢周三,法官集体升职》、《宜昌市人民币法院不逼死小百姓,绝不甘心!》、《控告湖北省高级法院法官销毁卷宗证据的罪行》、《宜昌市夷陵区公安局局长陈勇乃葫芦僧转世,再断葫芦案》发贴20多篇,公开侮辱、诽谤三级法院法官、夷陵区公安局长。

  2、夏成文串通、领导他人八次进京上访。2010年6月 27日串通、领导涉及宜昌市五个县市区的韩庆发、范宜兵、覃光华、阙新民等14人进京上访达13天。2010年9月11日,夏成文第二次串通、领导涉及宜昌市三个县市区的韩庆发等五人进京上访,专班在京劝返,其在京滞留达12天才回宜昌。2011年2月26日夏成文第三次串通、领导涉及宜昌市二个县市区三人进京,专班到京劝返达7天。2011年4月15日夏成文第四次串通、领导涉及宜昌市三个县市区四人进京,专班到京劝返达10天。2011年11月6日夏成文对区政法委和小溪塔街道的调查小组答复不服又第五次串通、领导三人进京,我区专班到京劝返达12天,其才回宜昌。2012年4月9日,夏成文对夏成文涉讼信访的联合听证答复不服,串通、领导三人第六次进京,专班到京劝返达13天。5月14日,串通、领导韩庆发等人第七次进京上访,专班在京劝返达11天。7月23日夏成文串通韩庆发等人第八次进京, 24日下午4时夏成文与韩庆发等人到最高法院(正义路)上访返回天安门广场车站赶车回旅社时,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分局的便衣民警盘问发现其包内有信访材料,以“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 为由,并(2012)第62510号训诫书对其进行训诫。劝返人员多次给夏成文做工作后,其27日下午1时返回小溪塔。

  3、夏成文故意篡改公文。2012年4月5日,市法院将《关于夏成文涉讼信访的联合听证答复》送达夏成文时,夏成文拒绝签字并在当场公开侮辱、诽谤三级法院、法官及参与听证的人员。夏成文收到联合听证答复极为不满,

  四、夏成文信访案件的终结情况..

  2011年6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夏成文涉讼信访案件已经终结。夏成文仍不服8次到最高法院等国家机关申诉、上访。2012年7月24日最高法院给湖北高院函复:“你院报送的夏成文两件合伙纠纷终结报备案收悉,我院已经备案。”

  五、我们前期的工作情况

  (一)成立包案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我们对夏成文信访案件高度重视,建立了市、区、部门、街办、社区五级网络包案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如:宜昌市中级法院包案领导:龙文,党组成员、纪检组长;责任人:高见成,立案一庭庭长;夷陵区委区级包案领导:万犁昌,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联系人:王建国,

  执行监督科科长。夷陵区法院包案领导宋建平,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领导:阮吉平,党组成员、副院长。工作专班:雷必强,执行局副局长。 贾继承,专职信访干部。陈鹏章,审判员。小溪塔街道办事处包案领导:赵露,党工委、人武部长。息诉稳控专班:黄宗平,综治办常务副主任。陈赞群,发展办助理:卢萌海,小溪塔派出所住平湖社区民警。平湖社区包案领导张树军,平湖社区支部书记,主任。责任人治调刘主任,信息员六名。

  (二)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任务。一是包案领导小组的市、区两级领导负责研究、检查、督促和协调工作;二是区法院工作专班负责诉讼、执行和信访案件的处理,协助街办、社区做夏成文的息诉、稳控、劝返和信访经费等工作。三是街办工作专班负责做息诉、稳控、劝返、拦截和信访经费工作;四是社区工作专班负责做息诉、稳控、夏成文活动信息和劝返、拦截等工作;五是区公安局负责夏成文通讯信息的监控和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

  (三)建立夏成文信访工作日志。从夏成文2010年5月 24日在中华网论坛发布《(沁园春.冤案)宜昌市法院制造》至2012年9月5日该案领导小组召开协调会议、案件研究会议、督办会议、专班人员接访、谈话、劝返、拦截、接人和夏成文的每次诉求、进京上访、诉讼案件三审终审、信访案件省院和最高法院终结以及其诉求不合理、不合法不予解决、继续做息诉和稳控等工作,根据资料均做了信访工作日志。从日志中全面了解夏成文的上访和包案领导小组、工作专班的做工作情况。

  (四)落实息诉稳控的工作措施。

  1、领导亲自研究和接访。包案领导小组召开情况分析、协调、案件研究、督办等会议达二十六次。如宜昌中院长裴院长主持会议四次,党组成员、副院长叶德武、张玲、张士勇主持参加会议三次,原纪检组长陈月生主持参加会议四次、接待夏成文三次,党组成员、检组长龙文主持参加会议一次;夷陵区委书记熊

  伟、刘洪福分别主持会议二次,区委副书记向红星、彭定新分别主持会议三次,原区委常委、政法委书陈勇主持参加会议七次、接待夏成文五次;区委常委、政法委书万犁昌主持会议四次,提出“八个字”的工作要求;区法院院长宋建平主持参加会议二十三次,提出“七个字”的工作措施,接待夏成文十次;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阮吉平主持参加会议三十八次,接待夏成文四十二次;专班成员接待夏成文并做息诉和稳控工作达480余人次。

  2、加强经费和物资保障。一是区、法院、街办、社区在本信访案中开支经费达25万元,其中我院已支出经费达8万元(其中信息费32000元);二是投入车辆达200车次。

  3、掌握了夏成文的家庭情况。

  夏成文经营的电控设备厂被鸿华公司征用后,现无工作。夏成文系陕西人,在部队复员后在宜昌成家,并长期从事个体工商业。

  (3)家庭经济情况:夏成文从1985年开始办厂,2008年其经营的电控设备厂被鸿华公司征用支付补偿安置费865000元;夏成文以其子夏朋飞的名义于2009年至2011年在鄢家河村五组分别兴建约120平方米房屋后,其将在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祥和二巷26号的一栋五套每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屋已全部出售后,于2012年1月 30日搬迁到鄢家河五组居住。现其家庭资产达5万元。

  4、强化“七个字”的工作措施。因夏成文的两诉讼案、信访案已经省高院终结和最高法院备案,现在只能做息诉罢访和稳控工作。因此,我们强化了“七个字”的工作措施:一是“包”,即包案领导小组负总责,工作专班包持久的做息诉和稳控工作;二是“谈”,即工作专班在特殊、敏感时期、特别今年“十八大”、“十一”期间从8月1日至今做到每日与夏成文谈话,专班领导参加联合谈话;三是“盯”,即区、法院、街办拿钱请了4名兼职和2专职信息员,采取24小时跟踪、盯住夏成文,坚持每日下午4时报告,有情况及时报告;四是“拦”即建立6人的拦截工作专班,随时到宜昌、武汉、北京车站拦截,尽量不让其进京;五是“接”,即建立4人的劝返工作专班,随时准备到北京接人,尽量使其不到不该去的地方或在京停留时间短或发生不良影响;六是“监”,即请区公安分局和宜昌火车站派出所通过技侦手段监控夏成文通讯、购票信息,掌握其动向,发现情况及时做工作,力争把上访人控制在当地;七是“处”, 即工作专

  班对夏成文的合理、合法要求及时报请研究解决,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坚决不予支持,对其违法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训诫, 必要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夏成文现在的诉求和处理

  (一)夏成文现在的诉求。2012年8月10日、13日,夏成文向工作专班递交两份书面申请:

  1、夏成文认为三级法院裁判错误,要求法院补偿损失。一 是认为2010年9月4日(2007)夷民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对夏成文投资鸿华公司的投资款263000元予以冻结的裁定错误,要求赔偿(26.3万元年利率20%/2年)损失115200元;二是赔偿判给周泽民不当得利及替街办赔偿周泽民拆迁补偿17万元和利息。

  2、夏成文认为其与鸿兴公司1999年6月11日签订电控设备厂资产分割协议无效,要求街办返还有产权房屋150平方米、无产权房屋522.14平方米。

  3、夏成文认为区建设局、区政府行政处罚错误给其造成损失,要求区建设、区政府还建121平方米临街商铺、90平方米住房和513.95平方米的厂房或补偿损失。

  (二)对夏成文诉求的处理意见。

  1、关于夏成文认为三级法院裁判错误,要求法院补偿损失的问题。夏成文与周泽民合伙、拆迁补偿的两诉讼案件经一审二审终审判决后,其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夏成文仍不服8次到最高法院申诉上访,最高法院没有受理其申诉,其两件申诉信访案件最高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已经终结备案。我们认为,夏成文以三级法院裁判错误,要求法院补偿损失的珲由不能成立,从依法、依情的角度也不应赔偿或补偿。

  2、关于夏成文认为其与鸿兴公司1999年6月11日签订电控设备厂资产分割协议无效的问题。经审查,(1992)宜经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电控设备厂的固定资产属夏成文、周泽民和小溪塔镇政府三方按份共有。1999年6月11日,夏成文与鸿兴公司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周泽民同意的情况下,双方签订协议,

  将夏成文与周泽民双方共同所有且有产权的厂房150平方米(以抵偿鸿兴公司47535.5元债务)和夏成文个人所有且无产权的厂房522.14平方米转让给鸿兴公司,鸿兴公司将上述受让财产组建了给东湖汽修厂。2000年6月,因修平云二路拆迁电控设备厂和东湖汽修厂,东湖汽修厂的负责人程立与征用单位签订了

  74万元的拆迂补偿协议,龟控设备厂的负责人夏成文与征用单位签订了86.5万元的拆迁补偿协议。周泽民得知上述情况后于2007年9月5日起诉,要求分得补偿费246294元、资产使用费23200元,合计269494元。我院审理后以(2007)夷民初字944号民事判决,一、夏成文支付周泽民房屋补偿款 69200元;二、夏成文支付周泽民资产使用费21600元;三、驳回周泽民的其他请求。判决后双方不服上诉宜昌市中级法院,中院审理后作出 2009)宜中民二终字00042号民事判决书,一、维持我院夏成文支付周泽民房屋补偿款69200元和夏成文支付周泽民资产使用费21600元,计90800元;二、判决夏成文支付土地补偿款(215053.25元*1129.6平方米/150.16平方米)28587.46元、房屋补偿款和赔偿财产损失(夏成文与周泽民双方共同所有且有产权的厂房150平方米以抵偿鸿兴公司47535.5元债务,致使夏成文与周泽民在征地单位少获得补偿款120000元,周泽民应分得补偿款60000元,因其只主张40255.15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从其主张)40255.15元;三、驳回周泽民的其他请求。二审判决后,夏成文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查后作出(2009)鄂民申字第008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夏成文的再审申请。专班审查认为,1999年6月11日夏成文与鸿兴公司签订协议书,且已全部履行完毕,该协议至今没有起诉或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其效力。我们认为,我院依法不能作出答复,因此,已经转鸿兴公司的主管部门小溪塔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

  3、关于夏成文认为区建设局、区政府行政处罚错误要求还建或补偿损失的问题。经审查,2005年12月10日,区城建监察大队接区拆迁办举报,电控设备厂有1320平方米建筑没有建房手续,属违章建筑,要求处理。同月21日区城建监察大队立月27日上午举行听证会,当事人夏成文、程立和代理人刘成、龙青出席。同年5月12日,区城建监察大队对鸿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仁华、6月5日对周泽民进行调查,6月23日,宜昌市夷陵区建设局以夷建行决字(2006)第1号《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夏成文在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平云二路与夷兴大道交汇处建设的房屋工程522.14平方米,未在夷陵区规划部门办理手续,限你于2006年7月20日前拆除该违法建筑。决定书送达后,7月10日夏成文向区城建监察大队写了保证,望给予谈判时间7月31日前。7月31日,由拆迁人鸿华房地产公司、被拆迁人夏成文、拆迁公司宜昌市地源拆迁公司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拆迁标的物概况。总占地面积2227.9平方米,其中:电控设备厂1129.6平方米、东湖汽修厂1098.3平方米;有产权证面积300.16平方米,其中:电控设备厂150.16平方米、东湖汽修厂150平方米。无产权的面积1036.09平方米,其中:电控设备厂522.14平方米、东湖汽修厂513.95平方米。二、补偿办法。有产权部分按评估价补偿120000元,无产权部分及土地和人员安置补偿及其它一切补偿采用货币丁次性补偿630000元,合计750000元。三、付款办法。在协议签订三日内付400000元,余款待被拆迁人全部拆除并将土地、房屋证件交付拆迁人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鸿华房地产公司支付400000元。 在协议履行中,夏成文于8月21日以行政处罚违法为由向我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区建设局的行政决定,并要求建设局赔偿损失71万元和精神损失20万元。我审理后作出(2006)夷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区建设局夷建行决字(2006)第1号《湖北省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夏成文要求区建设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夏成文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鸿华房地产公司与夏成文于2007年4月3日签订补充协议:鸿华房地产公司支付夏成文补偿费86.5万元(增加11.5万元),已支付40万元,还应支付46.5万元;夏成文在三日内将产权证及四间门面房交付鸿华房地产公司,鸿华房地产公司收到产权证和四间门面房后24小时内一次付清46.5万元给夏成文;若一方反悔则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夏成文向中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次日,宜昌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夏成文撤回上诉。该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现夏成文再次提出行政处罚违法,要求还建或补偿损失。我们认为,夏成文提出的理由和诉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诉求依法、依理和依情均不应支持。

  七、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全力以赴抓“息诉和稳定”。一是我们的包案领导的工作专班,在思想上树立坚持打持久战的准备;二是我们的包案领导的工作专班,在行动上强化落实稳控措施。夏成文信访案件属无理信访案件,不存在解决具体问题了,工作专班的主要任务就是做息诉和稳控工作;三是在情报信息上下工夫。我院今年在原拿8000元请四名兼职信息员的基础上,在十八大期间再拿4000元由社区请两名专职信息员,负责对夏成文24小时跟踪和监控。同时,工作专班已经把夏成文的移动电话和身份证号码已分别报区公安网监大队和宜昌铁路公安,对其信息监控。

  (二)依法依规抓“教育和打击”。一是包案领导和工作专班对夏成文无理上访的违法行为加强法制教育;二是对夏成文的违法行为的事实加强收集固定证据;二是对符合拘留条件及时报请区政法委、区公安分局研究打击。

  (三)实事求是解“情绪和难题”。一是专班每天找夏成文谈话,告知其信访案件最高法院已经终结备案,其上访行为和诉求是无理的,已到北京上访8次最终是终结了;二是通过做工作让其在心灵上的希望降温、情绪缓解、诉求无望,只能息诉;三是工作专班答复口径要一致,不能随意开口子。四是夏成文家庭若有困难需要解决的,按程序由基层组织逐级报告,研究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表态,擅自拿钱物。

  (四)千方百计做到“四个确保”。即强化一切措施确保夏成

  文在十八大期间不再进京上访,确保夏成文不发生过激行为,确保夏成文不再在网上发贴,确保“国庆节”、“十八大”期间的社会稳定。

  八、几点建议

  1、信访息诉稳控工作坚持属地原则。夏成文的诉讼案件已经三级法院终审,涉诉信访案件2012年7月24日最高法对夏成文信访案件已经终结背案,其最后提出的三项诉求除一项转办,其他二项经调查不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现在只能是做息诉和稳控工作。因夏成文对法院裁判不服有抵住情绪,法院工作人员出面做息诉、稳控、劝返、接人的工作效果十分不好,加之,我院目前案多人少,审判、执行任务很重。建议将做夏成文息诉和稳控工作的职责和任务由街办和社区负责,法院协助做息诉和稳控工作。

  2、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监控力度。一是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监控的经费投入。我院经费十分紧张,建议区信访今年对夏成文信访案件拨付3至5万元信访维稳经费。二是建议街办、社区在增加信息人员同时,要加强工作专班和信息员管理,确保信息第一时间反映、稳控措施第一时间到位。三是建议由区公安局网监大队继续加强对夏成文通讯工具的监控工作。

  3、加大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夏成文无理上访、特别是恶意联系、串通、引导他人员上访、闹访,在网络上发贴公开侮辱、诽谤执法人员、篡改公文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建议由区公安分局及时依法予以打击,制裁其违法行为。

  4、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因信访息诉稳控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我院与街办、社区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有些工作我们不好联系和协调。已建议由区政法委牵头、区信访、法院、街办的负责人参加组成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夏成文信访案件的上下内外联系和协调。

  5、关于夏成文认为其与鸿兴公司1999年6月11日签订电控设备厂资产分割协议无效的问题。因该协议效力至今没有经过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确认,因此,我院对此依法不能答复。现已转小溪塔街道,建议及时组织专班调查,并答复夏成文。

  6、关于夏成文的诉求和信访终结备案的告知时间问题。最高法院7月24日对夏成文两案件已经终结备案(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完善涉法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意见》的规定,终结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原办案单位,由终结机关或原办案单位书面告知信访人)和夏成文的一、三项诉求,我们调查处理意见,因十八大临近告知其后,很可能进京或出现过激行为,我们还没有告知夏成文。我们是现在告知还是十八大后告知。请领导明示。

  特此报告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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