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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6,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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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税总发2016,127(共8篇)国税发[2005]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5年08月03日【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国税发〔2005〕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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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5]127号
税总发2016,127 第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5年08月03日

【大字体】 【中字体】 【小字体】

国税发〔2005〕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三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性基金年度财务决算和中央大中型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通知》(财建〔2002〕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及有基本建设管理职能的单位。

基本建设管理职能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系统财务管理部门。

第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基础上编制的,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总结性文件,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竣工财务决算要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二章 编制和上报

第四条 竣工财务决算由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单位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真实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应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等,应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得任意侵占、挪用。

第六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初步设计,设计概算及设计概算调整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及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账簿、报表;经财政部门或上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工程承包合同;器材采购合同;工程结算资料;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表式见附件一,填报说明见附件二)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建竣决01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建竣决02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建竣决03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建竣决04表)

2.竣工财务决算补充报表

(1)基本情况补充表(建竣决补01表)

(2)交回低值易耗品清单(建竣决补02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本建设结余资金的处理情况

4.主要数据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竣工财务决算前,应根据规定接受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并在接到审计单位出具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后10日内,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中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竣工财务决算上报时须报如下资料: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证书)、审计单位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说明书和汇总表复印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第十条 建设单位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20日内,将最终确定的竣工财务决算报本级行政财务部门初审。本级行政财务部门确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金额填列正确且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审核报告一致、上报资料齐全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局(系统财务管理部门)。其中,在立项时由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总局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由省局上报总局(财务管理司),其中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下同)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上报财政部。

第三章 审核和批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竣工财务决算按投资总额实行分级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由财政部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由批准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的单位审批。【税总发2016,127】

第十二条 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单位(以下简称审批单位)应以审计单位出具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为依据,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相关单位应配合审核工作,根据需要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审批单位对上报资料不全的,应在接到竣工财务决算7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补报材料;对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以往基本建设资料不一致的,通知建设单位做出书面说明或退回重新修改;对竣工财务决算有关指标与审核报告指标不一致及审计意见落实不到位的,退回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并限时上报;对审核报告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委托审计的部门,进行补充审计或重新审计。 第十四条 审批单位对上报资料齐全,审计意见全部落实到位的竣工财务决算,应在30日内下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见附件三)。

第四章 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 财政部或总局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总局填写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见附件四)备案后转省局;省局批复的,由省局填写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于每年5月31日前将上年已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集中报送总局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填列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办理固定资产财务转账及产权登记手续。工程规模较大且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时间较长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在决算批复前先行移交固定资产实物并估价入账。待决算批复下达后再正式办理固定资产财务转账手续,并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指标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应将全部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基本建设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原负责基本建设财务核算的部门或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十九条 各省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前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报说明

3.×××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税总发2016,127】

4.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

5.《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备案表》填报说明

政策文件
税总发2016,127 第二篇

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

3.《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15.《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6]46号)

16.《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17.《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1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20.《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22.《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4号公告)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发票管理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7.《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营改增后国税、地税发票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192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控系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

[2016]368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33.《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0号公告)

34.《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公告)

35.《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7号公告)

36.《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59号公告)

37.《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

【税总发2016,127】

38.《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3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4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税发

[1995]192号)

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

征管及申报

4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81号)

4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4号)

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4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46.《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

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国税发(2001)127号
税总发2016,127 第三篇

【税总发2016,1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国税发[2001]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切行政机关都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的指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五大提出:“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部门,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针,切实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近年来,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实践证明,实行执法责任制,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责任,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推进税收工作法制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税务系统推行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仍有一定距离。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贯彻“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税务信息化建设,在巩固、规范和完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保证税务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二、明确执法责任制的原则和内容

(一)推行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奖惩并举的原则。

(二)实施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执法责任制是依法确定执法主体资格,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执法监督制度。

执法责任制包括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评议考核、过错追究。其中岗位职责是基础,工作规程是关键,评议考核是手段,过错追究是保障。四部分内容应当有机结合,相互衔接。

1. 岗位职责就是将税收征管流程内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执法工作,细化为具体对执法岗位及各级税务机关负责人的职权责任和具体标准的确认。

岗位职责应当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应当根据职务、职权确定执法职责,既要符合法定权限,又要符合税收工作实际要求,还要与征管改革、机构改革和人事改革的目标任务相结合。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各自应承担的工作权限和责任。

2. 工作规程就是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操作程序。

工作规程的设计应当详细、具体、易于操作,并具有明显的岗位特点。要明确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各个岗位的工作规程必须有机衔接,环环相扣,不能脱节,保证税收执法活动的有序高效运行。

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一经通过,应当予以公示。

3. 评议考核是通过内部考核、外部评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以执法质量作为奖励依据的评价方法。

内部考核是制税务机关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标准,对执法人员执法质量进行的定期检查核对。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信息化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办法。县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应不少于2次,省、地(市)级税务机关组织的内部考核每年应不少于1次。

外部评议是指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各

级税务机关可通过发放执法评议卡、公开设立意见箱、开通执法监督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等方式进行。

评议考核应当体现奖惩结合,对评议考核获得先进的应予以奖励,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应当对责任人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评议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可依照国家公务员条例,记入执法人员的人事档案。

岗位职责、工作规程和评议考核的有关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总局要求,结合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有关金税工程、出口退税等责任制度,依照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4. 过错责任追究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5.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和其他监督形式相衔接,切实做到有错必究。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统一规定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适用《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狠抓落实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

推行执法责任制,关键在于领导。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应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把手要亲自抓,并常抓不懈,真正抓出实效。

推行执法责任制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执法责任制的实施,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牵头组织进行,对推行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和涉及对执法过错人员作出经济惩罚、行政处理的决定,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作出,由人事、党委、财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实施。对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过错责任人,由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机关处理。

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执法责任制过程中,从确定方案、拟定制度到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确保工作的有效开展。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和规章制度,使每个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明确自己的执法职责和工作标准,为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认真进行检查考核,建立执法责任制的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及时总结经验,纠正不足。对于已开展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地区,应结合总局的 要求,抓紧修订完善,使得该项工作能够统一、规范、完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将实施方案、制度办法(包括新修订的制度办法)于2002年6月30日前上报总局。总局将对各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照各地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定期检查具体实施情况。

2016年营改增政策汇编
税总发2016,127 第四篇

最新营改增政策汇编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

23号 .................................................................................................................................................. 3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

.......................................................................................................................................................... 9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25

号 ..................................................................................................................................................... 12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14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 16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5号 ................................. 18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 20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8号 ............................................................................................................................... 56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7号

........................................................................................................................................................ 59

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0号 .............................. 61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9号 ............................................................................................................................... 62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3号 ............................................................................................................................... 63 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税控装置安装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函〔2016〕170

号 ..................................................................................................................................................... 65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23号 ........................................................................................................................................... 66

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3号 .. 72

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 7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 74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8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 94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 103 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发明电〔2016〕1号 ......................................... 105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 106

关于迅速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税总发〔2016〕60号 .............................................................................................................................................. 108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 110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 111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发文日期: 2016年04月19日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八)试点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对其实行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税总发2016,127】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

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一)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纳税事项

(一)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金融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和财政厅(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解读一: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二、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

国税-关于建安业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
税总发2016,127 第五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税收征管, 局制定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税总发2016,127】

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三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五条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规定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第六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

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第七条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可使用的其他发票。

第八条 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第九条 承揽建筑安装工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涉及的纳税人

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各年所得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报

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4篇
税总发2016,127 第六篇

第1篇: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保证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推进依法治税,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以提升监督服务效能为主线,以当前税收执法主要风险点和薄弱环节为重点,以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为目标,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政策执行,落实执法责任,促进公正执法,保障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分工

为了加强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税收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监察室、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税源科、纳税服务科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规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和协调执法督察工作,承担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督察工作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等任务;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本部门业务所涉及的执法督察工作,按期完成业务自查,完善工作措施,提出政策、管理及督察工作建议。同时,各科室要对口指导基层单位完成督察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重点内容

(一)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

1.组织收入原则执行情况。是否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款是否及时、足额、正确入库;是否存在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越权减免、截留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是否存在转引税款、买税卖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税收混库、违规征收滞纳金、延压税款、利用各类过渡账户调节收入进度等违反组织收入纪律的情况。

2.“营改增”试点过程中虚增虚报税收收入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按照《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任务分解表》要求,对试点推行后可能出现的通过“空转”等方式虚增虚报税收收入等问题,开展重点督察。

3.保障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牧、渔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就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的落实。

4.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情况。重点督察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是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一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按项目进行管理;二是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及时进行清算;四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五是对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范围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核;六是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鉴证报告是否进行审核;七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对已预提未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纳税调整。

(二)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情况

1.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职能转变和税务总局“三个服务”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2016年继续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情况的执法督察,重点关注变相审批和“明放暗不放”行为。

(1)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1994年前签订合同或立项的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7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和“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2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贯彻落实情况。

(3)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及时清理和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及时调整征管系统的表证单书和业务流程;是否加强对备案资料的管理;是否加强备案事项的审核和税收管理;是否制定后续管理制度。

2.税收优惠文件清理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自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585号)和《商务部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6〕468号)的规定,对本辖区内各级税务机关、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其他党政部门制定的,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优惠政策的清理情况。

(三)发票管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6〕156号)等发票管理的各项规定,税务机关对发票的印制、发售、缴销、代开、违法违章处理等内部管理环节是否按相关规定执行。重点督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环节(含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一是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是否符合规定;二是代开发票程序是否规范,是否按要求审核相关资料;三是征收税款是否正确;四是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开票和征税之间是否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五是后续管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建立代开发票台账,是否根据代开情况及时调整定期定额户的核定定额等。

(四)注销清算税收管理情况

重点包括:是否存在应清算未清算;是否按规定办结企业未办结涉税事项;是否按规定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严格执行清算规定,对企业经营期和清算期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核实,并及时足额组织清算税款入库;重点关注是否在企业存在呆账和欠税情况下,违规办理注销清算;是否存在为采取虚开发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的疑点企业办理注销清算的情况。

(五)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1.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政策,小微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2.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营改增”试点中税收优惠政策,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税收优惠政策等。

3.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4.支持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包括: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5.减免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税政部门是否及时将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有关情况录入征管业务系统。

四、督察方式

执法督察工作在市局机关涉及以上督察内容的科室开展自查,市局对基层单位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检查。

(一)市局机关督察方式。市局机关涉及督察业务的科室,按照科室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对照督察重点内容逐项进行自查,按期完成自查材料并提交给市局督察工作领导小组。

(二)市局对基层单位督察方式。市局抽调人员组成督察组,选取部分基层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1.全面了解情况。掌握被查单位执法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督察重点项目的基本状况、主要的做法及成效、执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2.查看工作资料。从被查单位自查资料入手,查阅相关文件、会议纪要、执法案卷和文书、减免税台账、纳税户籍档案以及征管系统和办公系统等,全面采集基础信息。

3.完整记载底稿。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记录,规范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准确填制《税收执法督察工作底稿》。

4.形成督察结论。完整反映检查项目,查出的问题要求事例清晰、数据准确,汇总形成督察结论,与被查单位进行情况交流和反馈,下达税收执法督察文书。

五、督察内容所属期和工作时间

税收执法方面的督察内容所属期为2016—2016年度,如发现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督察工作时间安排:执法督察工作自2016年6月份开始,10月底结束,具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6-7月份)。市局印发《2016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各基层单位制定本局执法督察工作计划,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和动员;

第二阶段:对照自查阶段(8月份)。市局相关科室、各基层单位对照督察工作的重点内容,逐项、逐条梳理业务,认真查找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阶段:实施检查阶段(9月份)。市局抽调人员成立督察组,选取检查对象,分赴基层开展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阶段:总结整改阶段(10月份)。各单位、市局相关科室对自查问题以及督察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整改落实,市局督察领导小组对全市督察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执法督察是规范税收行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执法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积极统筹协调,认真组织部署,规范工作流程,扎实开展检查,狠抓整改落实,确保执法督察工作质量。

(二)认真落实,规范操作

各单位按照《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9号)、《税务系统督查内审工作规定》(税总发﹝2016﹞11号)有关规定以及2016年绩效考评指标及标准完成工作。省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税收执法督察专业文书主要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税总发〔2016〕20号)的规定,对全省督察工作相关文书和格式进行修订并下发执行,各单位要按照新的文书种类、格式和流程,制作督查通知、底稿、报告等,规范开展督察工作。

(三)全面总结,按时报送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督察工作,按以下要求做好报送工作。

1.7月15日前上报本单位《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方案》;

2.10月15日前上报《税收执法督察工作报告》和以下3项附件:

(1)《全国税收执法督察情况报表》;

(2)2份专题报告,包括《贯彻落实组织收入原则情况专题报告》和《取消和下发税务行政审批项目贯彻落实情况专题报告》;

(3)1份执法督察案例,包括基本情况、发现问题、执法依据、处理整改情况、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必要内容,可不注明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名称。

3.上述资料均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办公信息系统与“市局法规科”邮箱同时报送,联系电话:33616088。

(四)严格考核,落实责任

市局将执法督察各阶段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开展滞缓、落实不力,不按时报送资料,报告内容不全,督察案例简单走过场,报表数字逻辑关系错误的,一律按要求从严考核,并将执法督察结果和工作情况予以通报。

第2篇:地税局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引领,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全面规范税收执法管理行为为重点,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着力解决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为全面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依法履行地方税收管理职能

认真落实组织收入原则。高度重视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严格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加强税源管理和分析,挖掘增收潜力,堵塞征管漏洞,严格收入考核和监控,促进税收收入科学增长。坚决制止有税不收、收关系税、人情税,坚决杜绝寅吃卯粮、收过头税、虚收空转和异地转引税款,努力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市局征管科、税源科,各基层局负责)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省局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做好清理、下放和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工作,所有的备案类减免税必须通过备案类减免税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制约和规范。(市局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探索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局部署,探索建立税收执法权力清单,明确税收执法权力项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公开权力运行,接受社会监督。(市局法规科、征管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纳税评估科、监察室,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纳税人学校建设和管理,结合纳税人需要制定培训计划,提升纳税人学校培训效果。落实12366热线分类接听管理办法,推广12366热线知识库系统。编印办税服务指南,推广办税厅“全职能”窗口,巩固深化“首问责任制”等服务制度,提升服务质量。落实联系企业制度,加强县区级纳税人维权服务机构建设,开展税收政策辅导沙龙活动。(市局办公室、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开展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按照省局关于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要求,指导有条件的县(区)地税机关建立法治税务示范基地。(市局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二)加强制度建设

积极推动地方税收保障制度建设。履行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制定31家协税护税单位涉税信息传递办法。明确机关各科室在第三方信息采集、加工、分析、应用上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建立数据分析应用的指标体系和跟踪反馈机制,实现风险控制的闭环式管理,加快建成全市统一的税收保障信息平台。积极争取各级政府支持,尽快出台县(市、区)税收保障工作配套方案和考核办法,推动全市工作平衡开展。(市局征管科、税源科、法规科、工商税科、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纳税评估科、数据中心,各基层局负责)

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坚持逢文必审,法规部门认真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坚持有件必备,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率达到100%;坚持有错必纠,及时纠正违规或者不当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坚持定期清理,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及时修改或者废止过期失效文件。(市局办公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必经程序和法律责任。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工作制度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职能作用。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提高专家论证质量,为地税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三)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加大税务信息公开力度。不断拓宽税务信息公开领域和范围,及时、准确、全面、具体地公开税务信息,增强地税部门的公信力。加快推进财政收支预、决算公开,建立“三公”经费支出定期公开制度。(市局办公室、财务和审计科,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办税公开。依法在办公场所公开税务事项办理的依据、条件、流程、办理机构和办税人员等信息,并将办税结果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市局纳税服务科、征管科,各基层局负责)

依法公开依申请税务信息。健全依申请公开税务信息相关制度,完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工作程序。群众申请公开税务信息的,在法定时限内予以答复,对不予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加强舆情特别是网络舆情的应对和处置,及时回应民情民意。(市局办公室,各基层局负责)

(四)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化解涉税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加强实地调查,采取集体审议、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加大案件审理透明度,提高办案质量。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指导制度,示范和引导办案工作。(市局法规科、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部门,各基层局负责)

完善信访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推动信访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衔接,依法分流信访诉求,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市局办公室,各基层局负责)

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高度重视涉税矛盾的行政调解工作,积极开展税收维权服务,优化税收争议调解机制,提高涉税矛盾化解工作效率。(市局纳税服务科,各基层局负责)

(五)健全依法行政工作监督体系

强化地税机关内部监督。认真开展税收执法督察,对重点税收执法领域和项目进行深入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税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深化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按照裁量基准实施处罚。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做好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软件功能的优化和考核指标的更新工作,严格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促进税收执法行为全面规范。(市局法规科、监察室,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高度重视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在相关审计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和核实,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及时整改纠正,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结合查出问题,及时总结税收执法和税收政策执行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堵塞政策漏洞,确保税收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强化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坚持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四位一体”总体思路,创新考核形式,不断优化完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方式和指标,推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市局各内设机构,市局稽查局,各基层局负责)

(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税收工作。各级地税机关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解决突出问题。(市局各内设机构,各基层局负责)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和法治培训长效机制。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全年安排3次以上集体学法,组织干部按期参加全省公务员学法用法知识考试。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班教学内容,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培训班。实施领导干部晋职依法行政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市局政治部、监察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落实“六五”普法规划,认真实施“12.4”法制宣传活动,大力开展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建设法治税务宣传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形成良好的税收法治氛围。(市局办公室、法规科,各基层局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系统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推进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把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这一基本准则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强化措施,层层推进,扎实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

(二)明确职责,认真落实。各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把推进依法行政各项任务落实到税收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加强调研,及时发现和解决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创新和改进方法,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提升依法行政工作质效。

(三)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推进依法行政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综合性强、内容多,需要各部门、各单位以及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参与。全系统上下要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基本要求和制度规定,完善和优化工作机制,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第3篇:税收稽查工作方案

一是突出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整治。确定了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指导性项目检查名单,确保完成上级安排的检查任务,扎实开展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发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

二是突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继续保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在案件检查时做到税票同查,主动与公安部门协作打击假发票“卖方市场”,发挥“打防结合,以票控税”作用。

三是突出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加大对涉税案件管理及查处力度,实行主查负责制,抓质量、重细节,对每起案件查深查透,速查快结,办成“铁案”,发挥“查处一家,教育一片”的震慑作用。

四是突出夯实稽查基础和创新稽查方法。加强稽查基础制度建设和考核评比工作,依法规范稽查执法行为,积极优化稽查服务,开展调研式税收检查,发挥“内外防控,保驾护航”作用。

第4篇:税收法规工作方案

一、完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职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依法行政工作顺利推进。二是认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按照“四位一体”工作要求,全面落实上下级对口部门的工作任务,同时加强机关内部的横向联动,强化部门任务考核,提升行政执行力。

二、配合做好征管改革和税政综合调研工作。一是积极参与征管改革相关工作,做好改革方案的落实。二是密切关注国家新制定和实施的税收政策,认真开展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调查反馈和效果评估工作。三是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进行集中清理。四是及时汇集整理、研究解决基层单位在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

三、规范税收行政许可和审批。一是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落实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二是严格落实减免税管理制度,所有的备案类减免税必须通过备案类减免税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和管理。三是配合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工作,协助税政征管部门加强对取消和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四、深入推进税收执法监督。一是认真贯彻《税收督察规则》,扎实开展2016年度税收执法督察,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税收管理权的制约和规范。二是严格执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配合省局做好考核系统软件优化完善后的上线运行工作,加强日常监控,按季进行考核,降低执法过错发生率。三是深入开展税收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和统一。四是认真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批等制度,充分发挥集体审议的职能作用。五是按照省局工作部署,探索建立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公开税收执法权力项目、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拓宽监督渠道。

五、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规定格式制定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认真落实文件解读稿与规范性文件同步制定原则,做好对本级地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继续加强对下级地税机关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时纠正违规税收规范性文件。按照省局和市政府要求,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和地区封锁相关规定清理工作。

六、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及时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沟通,重视并发挥法律顾问和系统内法律专业人才的作用,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加强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分析,认真研究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中的共性、个性问题,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题研讨和培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七、加强税收法规业务培训。按照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加强对执法人员税收法律法规等业务培训,重点做好依法行政相关知识、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以及政策执行评估分析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能力和专业素质,为推进全系统依法行政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八、积极开展税收科研工作。按照税制改革课题研究的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总局重点课题《企业组织架构之经济实质与国际反避税》研究工作。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积极参与省局确定的税收科研课题研究。结合税收管理工作实践,全面开展群众性税收科研工作。充分发挥国际税收研究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和相关高校的联系,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税收科研论证,提升研究课题的理论高度,促进税收科研理论与实际工作的相互结合,提高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2016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考核情况报告
税总发2016,127 第七篇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年度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检查考核的通知》( 办文[]78号),由市减负办、市纠风办、市综改办、市物价局组织,于年12月对全市农民负担工作进行了年度检查考核。现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考核情况

在11个县(市)区中, 市为合格。在14个市直部门中,市地税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城建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为优秀,市委宣传部、市国土资源局、供电公司、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为合格。枣市南城办事处、老河口市李楼镇农民负担问题严重,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实施“笼子管理”,自本通报发文之日起,该单位及班子成员两年内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调动。老河口市民政局、樊城区国土资源分局农民负担问题突出,市委、市政府决定,对其实行农民负担“黄牌警告”,实施“重点监控”,自本通报发文之日起,该单位及班子成员一年内一律不得评先评优。上述四个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解除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和“黄牌警告”。

二、主要工作情况

(一)切实落实涉农政策公示制。年4月,由市纠风办牵头,市减负办、市物价局参与,重新编发了《市强农惠农和涉农收费(税)政策公示》,免费发放给各级各部门和农村基层干部,同时还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接受社会广泛监督。在全市开展“三万”活动期间,市农委还印发了90多万份强农惠农政策一览表,发放到全市农户手中,让广大群众知晓政策。

(二)积极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工作。根据《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整顿活动的通知》(农经发[]7号文件),市减负办、市纠风办组织开展了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活动。从年7月至10月,全市共查处违规收费109件,违规收费349.34万元,清退259.04万元,撤销违规文件6件。

(三)认真开展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活动。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文件精神,市物价局、市纠风办、市减负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市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价检[]45号),将年3月至5月作为全市涉农价费专项检查月,对十一类涉农价费分级、分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检查结束后,以市纪委、监察局名义下发了《全市年度涉农收费专项检查情况通报》。本次检查19个部门,197个单位,查处涉嫌价格违法金额1461.41万元。

(四)全面落实惠农扶农政策。年2月,市委、市政府“两办”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粮食补贴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发[]8号),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粮食补贴发放“八不准”规定,认真落实粮食补贴资金发放“五项”制度,建立健全粮食补贴资金监管“五大”长效机制。3月,根据省纪委统一部署,市纪委、监察局下发了《关于对各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拉网式检查的实施方案》(纪文[]8号),对2016年1月以来的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组织拉网式大检查。为确保拉网式检查工作质量,市纪委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对各项惠农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的通知》,实行纪委班子成员包保责任制,每位班子成员包保一个县(市)区,带队开展督办检查和明察暗访。同时,市纠风办、市减负办组织梳理编印《市强农惠农和涉农收费(税)政策公示》,为各级各部门自查检查提供政策依据。全市检查2016年以来各项强农惠农资金31.15亿元,其中农民直接补贴16.47亿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投入14.29亿元;查处各类违反惠农政策损害农民利益案件127件,涉及金额700多万元;落实年各项惠农补贴资金92671.5万元。

(五)扎实做好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年7个县(市)区开展“一事一议”的1839个村,筹资3835.09万元,筹劳1463.76万个。年底,省里又将城区、樊城区、高新区三个城区纳入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范围,全市10个县(市)区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资金达10831万元,其中,中央、省级补贴7044万元,县(市)区配套3787万元。

(六)认真查处农民信访上访案件。年全市共受理农民负担信访举报案件106起,查处各类损害农民权益案件71件,查处责任人8人;通过查处农村“三乱”减轻农民负担500多万元;查处惠农补贴资金案件127件,涉及金额700多万元;查处哄抬农资价格、制售假劣农资案435起,涉案金额1082万元;查处各类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问题49起。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部分领导和干部认为,农村税费改革了,国家对农民还在发放各种惠农补贴,没有什么农民负担了,对新形势下的农民负担严峻形势认识不清,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抓得不紧,甚至麻痹松懈。有的没有农民负担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经费皆不到位,形成没人办事、无钱办事的局面;有的根本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农民负担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没有真正建立,督办检查工作常年没有开展,农民负担年度考核没有实质性进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形同虚设;有的对中央、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的农民负担工作,如对向村级组织收费专项清理、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拉网式大检查等,止于应付,流于形式。

(二)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比较严重。这次检查发现,有的地方和涉农部门不仅向农民收费,而且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现象有禁无止,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农民最重的负担是建房收费,不仅用地批地手续不规范,而且乡镇、村组、国土、城建、地税都向建房户收费(税)或罚款,有的地方统一由村组收费,然后几家分成,一般农民建房交费2000—5000元,有的甚至高达10000元以上。同时,其他面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摊派更是层出不穷。计生部门向乡村收取计划生育押金、计划生育服务费,向村级转嫁本应由各级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相关手术费用;民政部门层层向县市、乡镇、村组摊销即开型福利彩票,有的乡镇还向农村丧户乱收殡葬罚款;教育部门将市场性服务项目引进校园变相收费,每年的教师节“慰问金”,已经成为村级向学校上交的常设性项目,条件差的村每年1000—2000元,条件好的村每年高达5000元以上;公安部门向辖区村级组织摊派各种名目的“赞助费”、“办案费”,有的派出所将办公经费转嫁到村级组织。除了上述收费和摊派外,还有报刊杂志超标收费、农村用电开户超标收费、农村水质监测费、森林测绘费、文化宣传费、民兵训练费、民兵应急分队着装费、农机推广费等等,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尚举步维艰,这些乱收费乱摊派使村级组织更是不堪重负。

(三)强农惠农政策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在粮食等普惠制惠农补贴上,农村机动地问题最为突出,有的虚报冒领,甚至套取私分国家惠农补贴资金。有的地方退耕还林补贴长期没有落实到位,引起农民上访,少数地方本应补给农户的,却补给了村集体,有的地方农户的退耕还林补贴甚至被强行抵扣用于集资修路。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农民工转移培训、技术培训上,以少报多,以短报长,以无报有,套取各种农民培训补贴。有的乡镇农机部门在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时,趁机强行乱收费,有的只收费不服务。

(四)有的地方违背政策和民意,集资兴办农村公益事业,要求过高过急。少数地方筹资筹劳没有按照程序申报审批,有的弄虚作假,套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还有的少预算多拨付、财政奖补资金延迟拨付等。有的地方嫌“一事一议”程序复杂,筹资筹劳数额少,擅自向农民集资摊派,如修路集资,有的按人,有的按地,少则五十元,多则百元以上。

(五)向村级组织和农民收取各种保证金、抵押金、担保金等,以押代管,以罚代管,变相收费。如信访押金、综治押金、安全生产押金、计生押金、建房押金等等。还有的向村级收取民兵训练费、妇女培训费、统计培训费、党员培训费等各种本应由各级各部门支付的培训费用。

四、下步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负直接责任。要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要着手解决农民负担机构、编制、人员、经费问题,确保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顺利开展。今后,涉及农民负担、农村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工作,尤其是中央和省、市统一安排部署的工作,“一把手”必须亲自部署;出台有关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的集资、收费、摊派、捐助、赞助以及罚款等文件、项目,“一把手”必须亲自把关;有关农民负担、涉农收费、惠农补贴、农村土地承包、涉农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农民信访上访,尤其是中央和省市交办,新闻媒体和农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突出问题,“一把手”必须亲自过问;农民负担年度督办检查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年度工作情况,“一把手”必须亲自听取汇报。

(二)实施责任追究,认真落实“一票否决”制度。继续坚持农民负担“条块结合、双向考核”的年度考核制度,切实将农民负担工作同提拔任用干部和评先评优挂钩,凡是农民负担问题突出,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因落实减负工作不力发生严重事件或恶性事件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单位及班子成员两年内一律不得评先评优和提拔调动。

(三)严格审批程序,认真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制度。按照民主议定、申报审批、限额管理、专款专用等原则和要求,积极做好“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重点要“议”起来、“筹”起来、“办”起来,切实通过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加强村内农田水利基本设施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益事业建设。

(四)遏制涉农乱收费,认真抓好“三项治理”。以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问题为线索,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分期分批对当前一些地方存在的农民建房乱收费、公安部门乱收费、计生部门乱收费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通过专项治理,摸清情况,找准问题,认真整改,制定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各项涉农收费政策的全面落实,坚决遏制农村“三乱”现象。

(五)维护农村稳定,认真抓好“三项清理”。今年要在全市开展面向农民和村级组织(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负担清理、农村财务清理、农村资源清理。通过三项清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同时,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最大限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

(六)落实惠农政策,认真抓好“三项梳理”。在全面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基础上,今年重点对退耕还林补贴、各种面向农民的培训补贴、民政部门向农村发放的各项专项资金进行全面梳理。通过梳理,掌握情况,查漏补缺,纠偏整改,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办法,真正把党的惠民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民手中。

2016年全市农民负担“三个一”(“一把手”负责制、“一票否决”、“一事一议”)、“三个三”(“三项治理”、“三项清理”、“三项梳理”)工作,由市减负办、市纠风办牵头负责,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涉农部门具体抓好组织实施。上半年开展农村稳定“三项清理”,同时进行涉农收费“三项治理”,下半年在各项惠农补贴基本到位后,开展惠农政策“三项梳理”。各地各涉农部门都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实用的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切实将工作抓好抓实。

2016地税局推广税实施方案
税总发2016,127 第八篇

根据吉市地税发〔2016〕30号文《关于印发的通知》及吉市地税发〔2016〕93号文《关于印发〈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机打发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全区推广应用税控机具(含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器,以下统称“税控机”)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建设开放繁荣、秀美幸福新为主题,进一步加强征管创新,强化税源控管,不断提高征管质效,降低纳税成本,方便纳税申报。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行选购、积极稳妥”的基本原则,做到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全面推广。

二、推广范围

凡是属于我区营业税征税范围并且领购发票的纳税人(不含网络在线开票、专用开票系统开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下同),均为本次推广使用税控机的范围,结合我区地税实际,今年推广工作重点放在企业和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从2016年起,逐步扩大推广使用范围。

三、推广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3月20日至3月31日)

1.动员阶段。3月下旬召开全区税控机推广应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市局推广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广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对推广工作进行总体部署。

2.广泛宣传。区局将印制《推广税控机具开票知识问答》宣传单,发放至全区所有使用地税机关印制管理的发票的纳税人。同时,通过有效的宣传途径,在互联网、报纸、电视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等公共场所进行广泛宣传,取得当地政府、社会各界及纳税人的支持、理解和配合,为推广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培训准备阶段(2016年3月20日至3月31日)

1.操作培训。3月下旬,区局负责完成全局税收管理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主要是税控后台管理系统的操作(包括税控卡、用户卡的初始化、相关参数的设置等)、税控发票计划的报送、领购和缴销,常见问题的处理等。纳税人的培训工作由售后服务商负责。

2.税控发票的发放。区局依据市局统一时间安排,将税控发票及时发放到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并保证实物票和电子票的一致,原领购的老版定额票可继续使用到完为止,原领购的老版手工票一律缴销。

3.读卡器和U盘隔离器的安装。读卡器和U盘隔离器由市局向省局统一负责领购。办税服务厅依据市局统一时间安排,及时将以上设备安装到位。

(三)推广应用阶段(2016年4月1日起)

各管理分局结合属地实际,可选择规模较大的餐饮、住宿、娱乐、广告等行业的纳税人先行使用,待经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广,确保今年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户数达到本辖区发票领购户的20%。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税控收款机销售方式

本次税控收款机采取分片的销售方式,根据各地发票领购户数,结合地域分布情况,全省共分4个片区,市属第三片区,每个片区的销售厂商用抽签方式决定。

全省本次共有12家税控机生产商获得销售资格,每个片区只允许3家进行销售,本片区内的纳税人在3家提供的产品中自行选购。

(二)售后服务

本次的售后服务商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的。兴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信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方欣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售后服务资格。

税控机生产商在片区的销售资格及售后服务商服务产品的范围、联系人、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区局将按市局通知另文公告。

(三)税控发票规格

本次推行的税控收款机使用的税控发票分为卷式和平推式两大类,其中卷式的规格为76mm,平推式的规格为210mm×139.7mm、190mm×101.6mm,各单位应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及时报送计划,确保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推行税控开票是加强信息管税、提高征管质效、维护正常经济秩序、降低纳税成本的重要举措。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吉市地税发〔2016〕93号文的要求,区局决定成立税控机具开票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征管、发票、信息中心、办税服务厅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局征管股,负责协调全区机打发票推广应用工作。

(二)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各单位应根据区局工作方案,结合实际,明晰职责,制定目标,按照区局的统一部署,注意协调税控机生产商、售后服务商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矛盾,监督好服务商的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售后服务质量。

(三)掌握流程,熟练操作。税控机具开票的实际操作流程有一定的复杂性,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要充分掌握机打发票的领购、使用、缴销的操作流程,以确保纳税人正常领用发票,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四)规范运作,严守纪律。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遵守纳税人自愿选购的原则,不得强制纳税人购买指定品牌和机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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