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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全文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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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全文

08-03

标签: 民法通则 全文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民法通则全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民法通则全文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 【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

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

04-14

标签: 民法通则 民事 主体 变化 规定 关键词:
  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次把合伙列入自然人一章加以规定,这在民事立法上是一个创举。下面是www.chinazhaokao.com中国招生考试网小编整理的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规定的变化,供大家参考!   2017年的3.15,作为投资者关注晚上的3.15晚会,看看有无黑天鹅后的投资机会;而作为法律人,更关心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民法总则》的新闻。《民法总则》全文206条,定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而于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拥有156个条文的《民法通则》将退出历史的舞台。   昨晚是热闹的一晚,各大网络平台都在对比《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异同,朋友圈里也是对《民法总则》转发的不亦乐乎,但仅转发是无法真正领会新法精神的。在这个下班后的傍晚,安静地坐在办公室,逐条对比二者的异同,结合多年的法律实务经验,对《民法总则》的新变化进行总结,对实践中早已通过《公司法》、司法解释等采用的内容,不再赘述。   一、学习国际经验,引入习惯、公序良俗来处理民事纠纷   《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规定删除了原民法通则的“国家政策”的规定,不过在实践中,怎么认定“习惯”,可能需要下一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了,否则,法官自由裁量的尺度无法把握,又会引起新的争议。   二、增加了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的权利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16条增加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权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该规定相比民法通则来说,增加了对胎儿权利保护的规定,但是,如果一方不经对方同意流产导致胎儿娩出为死体的,这种情况胎儿的权

全文发布!最高法,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财产保全规定全文发布!最高法,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 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全文发布!最高法《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全文发布!最高法《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 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网络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司法解释心得体会

篇一:司法解释心得体会学习两高司法解释的体会 学习体会 通过学习最高法、最高检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若干问题的17条解释,对与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了明确的了解。1、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权的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人或者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可以认定为犯罪主体。2、危害安全生产的,死亡1人,重伤3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为入罪标准。3、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等行为均应认定为重罪,属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4、国家公务人员贪污、受贿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从重处罚。 个人应做到,遵守企业安全规定,对发现身边的安全隐患和违章指挥行为及时提报或制止,同时在进行设备现场维修时,严格按规范流程和标准执行,尊重科学,保证安全。 设备处李洪波

民法通则2016司法解释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2016司法解释 第一篇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司考民法讲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2、意义——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统帅和指导作用、指导思想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司法解释,2016

篇一:司法解释,20162016.2.1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经两院通过已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这里着重讲一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 首先是《解释》出台的背景 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其中,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

全文学习党章

篇一:全文学习党章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全文) 习近平: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全文) 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从继续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出发,对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修改,把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取得的重大实践成果、理论成果、制度成果体现在党章中,实现了党章又一次与时俱进。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集中体现了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规定了党的重要制度和体制机制,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各级党组织的全部活动中,都要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的意识、宗旨意识、执政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做到为党分忧、为国尽责、为民奉献。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制定和完善党章。党的一大制定了党纲,党的二大制定了我们党的第一部党章。在9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总是认真总结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及时把党的实践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