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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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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流程精选

01-05

标签: 生育保险 报销 流程 精选 关键词: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是指用人单位及职工本人就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费用,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的看护假假期津贴向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报销的程序。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社保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即可。部分城市规定只能由用人单位代为报销。具体报销流程依据本地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一、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1个月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二、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凡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含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营养补贴300元、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三、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四、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   五、计划生育手术费,包括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新版

01-03

标签: 医疗机构 管理规定 最新版 关键词: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印发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新版,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最新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目录   卫医政发〔2011〕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章 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四章 药剂管理   第五章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卫医政发〔2011〕11号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卫生处,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部,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   2002年,卫生部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实施8年来,在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合理用药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在总结各地《暂行规定》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国家药物政策以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卫生部医政司、国家中医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09-15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综 合 门 诊 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 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 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 天花板、墙壁、地面无裂隙,表面光滑,有良好的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   (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 药品购进和储存   第六条 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医疗机构其他科室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07-09

  生育保险报销是我国一项福利性待遇,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对女性的尊重以及关怀。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生育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生育保险报销金额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1、生育保险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3、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4、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布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   5、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   (1)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例如:25岁职业女性,月收入25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享受3个月每月2500元左右的月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06-26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      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标准: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作为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按照0.5%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市本级暂定为0.5%。缴费比例可根据经济发展和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作适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   一、生育保险是什么?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1)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2)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二、生育保险参保   1、人群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2、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北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80%缴纳生育保险费;   广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85%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报销   1、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

生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资料

06-23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生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资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生育保险报销需要什么资料   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   对于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准生证、出生证、疾病证明、费用总清单和发票原件等到本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后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给予支付。   2、职工生育保险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且单位按时足额缴费,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产前检查报销材料:   ①检查发票原件;   ②发票费用清单(B超单、化验单、药费清单,其中B超单如需保存请提供复印件);   ③发票和清单自行对应分开。   (2)住院保胎报销材料   ①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即参加生育险同时须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②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③住院费用总清单;   ④疾病诊断证明书;   ⑤出院小结;   ⑥医疗证(或社保卡)复印件2份;   ⑦身份证复印件2份;   ⑧单位银行账号(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个人银行卡、存折账号复印件1份(建议首选农业银行)。   (3)住院分娩报销材料   ①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②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   ③住院费用总清单;   ④结婚证复印件2份;   ⑤身份证复印件2份;   ⑥准生证复印件2份;   ⑦出生证复印件2份;   ⑧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⑨单位银行账号(写清楚开户行,加盖单位公章);   ⑩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生育保险报销时间规定   人社局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

05-04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欢迎参考!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2017   综 合 门 诊 部   一、房屋   建筑面积不少于600 M2。   二、科室设置   ㈠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 医技科室   必设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选设电诊检查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等)、病案资料室等相应的医技科室。   开展手术项目的需增设手术室、换药室、抢救室。   所增加辅助检查项目均需单设检查室。   ㈢每室必须独立,各室设置要符合卫生学布局及流程,其中各室使用面积如下:   1、X光室不少于60M2 (包括投照室、洗片室、阅片室等)。   2、集中输液的每个单元不少于16M2。   3、手术区域不少于40 M2,手术室(间)不少于20 M2。(根据设置手术间数,区域面积依级递增)。   4、各科专业诊室独立设置,每室不少于10 M2。   5、消毒供应室、化验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不少于15 M2。   6、各辅助检查科室(如心电图检查室等)不少于15 M2。   ㈣每治疗床、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㈤公用面积不少于总使用面积的15%。   注:重点部门的卫生学要求:   1、手术室   ⑴ 内部布局合理,符合功能流程;洁污分开,区域间标志明确(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刷手间和医生更衣间要独立,手术室入口处设缓冲间。   ⑵ 天花板、墙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7

05-03

  2017年最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其主要对原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以及第三十八条进行了内容修改。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7,欢迎参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 疗养院;   (五)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 村卫生室(所);   (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 临床检验中心;   (十)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 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 其他诊疗机构。   (十三)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第四条 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计生行政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6

  随着经济发展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化,医疗机构病历管理面临着新的挑战,为加强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真实、完整并满足现代化医疗管理需要,卫计委对《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行最新修订。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6,欢迎参考!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6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 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