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生考试网 专题列表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文章

烟花美文网专题频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文章,提供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2019

05-24

标签: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 2019 关键词:
  社会保险法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招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03-29

标签: 社会保险 财务 制度 基金 关键词: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国招生考试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希望对你有帮助。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

基金202801_基金202801

  基金(fund)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下面是本站为大家整理的基金202801,供大家参考。   基金202801   基金名称南方全球精选配置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代码202801   投资类型开放式   投资风格成长型—稳健成长型   基金设立规模(份)29998151206.40   设立日期2007-09-19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目标通过基金全球化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实现组合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在降低组合波动性的同时,实现基金资产的最大增值。   基金历史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244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发起人兼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境外托管人为纽约银行(Bank of New York)。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自2007年9月12日至2007年9月28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赎回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单位。   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基金中基金,属于中等偏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低于全球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会管理条例

12-14

标签: 管理条例 基金会 关键词: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00 号   《基金会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2月11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四年三月八日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

基金会管理办法条例

05-29

  《基金会管理条例》对基金会的性质、成立条件和程序都作了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基金会是非营利性机构,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对基金会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但基金会管理条例同时要求,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当年收入的70%。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基金会管理办法条例,欢迎参考!   基金会管理办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五条 基金会依照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   (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   (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以下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欢迎参考!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

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01-04

标签: 最新政策 社会保险 关键词: 最新政策
  社保政策是全民都关心的一人话题,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最新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吉林省社保补贴政策2018:提高这三类人群社会保险补贴   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等三类人群社会保险补贴。   关注一: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12-22

标签: 社会保险 缴纳 比例 关键词: 比例
  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新规定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福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1、2017年福州公积金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2017年度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4515元,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4709元。   2017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换算的平均月工资执行。   2、2017年福州社保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规定,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当工资总额高于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2016年调整后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位居第二档。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比去年每月提高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时,比去年每小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1-13

  社会保险费顾名思义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