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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的动态管理

2016-08-02 14:32:02 编辑:chenghuijun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成考报名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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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管理,保证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有效、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的动态管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的动态管理(1)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管理,保证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有效、及时公布和公开运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是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者行权部门职能调整,对相关行权部门行政职权目录所作相应的增加、取消或者其他变更。

  第三条 行权部门调整行政职权目录,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职能调整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动态调整申请:

  (一)明确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增加行政权力的,按照权力分类填写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和相对人维权渠道等;变更行政权力的,填写原权力名称、调整后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和相对人维权渠道等;取消行政权力的,填报拟取消的权力名称、类别及取消的依据或理由。

  (二)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增加、变更行政权力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较原则的,按照合法、简易的原则和有关工作程序编制。

  (三)建立自由裁量标准。增加、变更行政权力,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具体的自由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征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第五条 行政职权目录调整审核确认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之日起10日内,行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认意见和行政权力编码规则,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职权目录。

  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条 各级行权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职权目录的动态调整管理,完善、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及时调整职权目录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对外行使的权力事项与行政职权目录不一致;

  (二)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机构职能调整,行权部门未及时申请动态调整;

  (三)未按照审定意见及时更新行政职权目录;

  (四)录入行政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一致。

  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的动态管理(2)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管理,保证行政权力事项合法有效、及时公布和公开运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部门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是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者行权部门职能调整,对相关行权部门行政职权目录所作相应的增加、取消或者其他变更。

  第三条 行权部门调整行政职权目录,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职能调整文件公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要求向本级政府提出书面动态调整申请:

  (一)明确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增加行政权力的,按照权力分类填写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和相对人维权渠道等;变更行政权力的,填写原权力名称、调整后权力名称、实施主体、权力依据和相对人维权渠道等;取消行政权力的,填报拟取消的权力名称、类别及取消的依据或理由。

  (二)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增加、变更行政权力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或规定较原则的,按照合法、简易的原则和有关工作程序编制。

  (三)建立自由裁量标准。增加、变更行政权力,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范围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具体的自由裁量标准,作为本部门或本系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

  第四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行政职权目录动态调整的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征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第五条 行政职权目录调整审核确认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之日起10日内,行权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认意见和行政权力编码规则,及时调整更新行政职权目录。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抽查。

  第六条 各级行权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职权目录的动态调整管理,完善、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及时调整职权目录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七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监察机关、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对外行使的权力事项与行政职权目录不一致;

  (二)行政权力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机构职能调整,行权部门未及时申请动态调整;

  (三)未按照审定意见及时更新行政职权目录;

  (四)录入行政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一致。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的动态管理(3)

  3月3日上午,省政府召开贯彻实施《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电视电话会议,对全省政府系统进一步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省委常委、副省长钟勉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省的重要方面和关键环节,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部署,按照省委扎实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四川的要求,以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推动依法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会议强调,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通过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市场、社会主体的创造活力。加强行政职权目录的动态管理,应当进入而未进入行政职权目录的行政权力不得再行使。二要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决策范围、权限,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将决策行为置于法治框架内,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三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省政府5月底前要统一公布省级行政许可目录。四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规范行政执法,创新执法方式,及时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五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尤其加强保障性住房、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领域信息公开;并深化细化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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