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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会计分录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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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2019

05-24

标签: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 2019 关键词:
  社会保险法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招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03-29

标签: 社会保险 财务 制度 基金 关键词: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国招生考试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希望对你有帮助。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以下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欢迎参考!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

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01-04

标签: 最新政策 社会保险 关键词: 最新政策
  社保政策是全民都关心的一人话题,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最新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吉林省社保补贴政策2018:提高这三类人群社会保险补贴   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等三类人群社会保险补贴。   关注一: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12-22

标签: 社会保险 缴纳 比例 关键词: 比例
  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新规定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福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1、2017年福州公积金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2017年度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4515元,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4709元。   2017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换算的平均月工资执行。   2、2017年福州社保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规定,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当工资总额高于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2016年调整后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位居第二档。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比去年每月提高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时,比去年每小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1-13

  社会保险费顾名思义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最新

08-25

标签: 征缴 社会保险费 暂行 条例 最新 关键词: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是为大家分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欢迎参考!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

社会保险专业实习周记

12-14

标签: 周记 社会保险 实习 专业 关键词: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实习周记范文原创全套社会保险专业实习周记 第一篇 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毕业实习周记全套 (本人在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相关岗位3个月的实习,十二篇周记, 总结一篇,全部原创,共6500字,欢迎下载参考) 姓 名: 杜宗飞 学 号: 2011090118

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总结

XX街道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总结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总结 第一篇 XX街道二〇一〇年度领取养老金 资格认证工作总结 XX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为防止虚领、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根据X人社[XXXX]XXXX号文件精神,从XXX年6月底对辖区已审批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和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遗属开展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通过街道事务所和各社区工作站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XXXX年度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现将XXXX年度XX街道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开展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按照X人社[XXXX]XXXX号要求,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根据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了以街道事务所所长为组长,各社区工作站站长为成员的XXXX年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