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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实训总结的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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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工作中不足和改进

01-08

标签: 改进 不足 总结 工作 关键词:
  总结,意思是总地归结。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为大家带来的总结工作中不足和改进,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总结工作中不足和改进   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工作总结中的不足之处怎么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工作总结中的不足之处   透过近一段时间的工作,反省自身,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点,现将近期的工作、学习中存在的不足和缺点简要总结如下:   01对于领导交办的任务,办事心切,处事不够干练,想问题不够全面,不够深刻,虽然能基本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但在工作中面对困难面对压力也感到力不从心,缺乏工作动力。   02有时处理问题思路不够清晰,使得开展工作起来比较被动;工作开展中也缺少积极开拓创新,协调能力有待加强;缺乏工作经验,面对问题过于急躁,一心想干点事情,做点成绩,但缺少全盘筹划,工作不够谨慎周密,工作的方式方法也有待领导同事的进一步指导改进。   03业务学习方面:学习劲头不够足。自己习惯用什么学什么,今天学点这、明天学点那,结果什么都懂点,什么也不精,学到的知识不系统、不透彻。对学习的重要性和自觉性落实不到行动上。对学一行、精一行的恒心和毅力不够。自身的专业业务水平不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不强。虽然通过学习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在业务水平上有了一定的提高,但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与其它老同志比还是比较低。在日常工作中偏重于日常生产工作,也忽视了自身思想素质的提高,工作中争强当先的意识不强。   04对待工作不够主动、积极,只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在工作中遇到难题,不善于思考,动脑筋,常常等待领导的指示,说一步走一步。缺乏一种敬业精神,认为自己已有的一些业务知识可以适应目前的工作了,虽然感到有潜在的压力和紧迫感,但缺乏自信心,缺乏向上攀登的勇气和刻苦钻研、锲而不舍、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和态度。   05工作上满足于正常化,缺乏开拓和主动精神,有时心浮气躁,急于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2019

05-24

标签: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 2019 关键词:
  社会保险法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招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总结会上教师代表发言稿

04-27

标签: 总结会 发言稿 代表 教师 关键词:
  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或重要活动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总结会上教师代表发言稿,供大家参考。   总结会上教师代表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   大家好!今天我能作为获奖老师的代表发言,一方面感到非常的荣幸,另一方面我真为学校给我的荣誉感到受之有愧。既然给了我上台的机会,我想说说我的心里话。   刚刚来到新文,像很多老师一样,曾有过血气方刚的躁动、浅尝甘霖的欣喜、屡遭挫折的痛楚、还有过不眠不休的焦虑,是领导关切的话语给了我力量,是同事们的微笑给了我鼓励,是家长的理解给了我信心,是孩子们清纯的眼眸给了我力量,让我勇敢的去战胜一切困难,去体验教育生命的真谛。三年的教学工作和两年的教育管理,苦乐相伴,我深感辛苦并快乐着,不知不觉之间自己早已对这所学校产生了深厚的感情。我欣慰,因为我付出了,努力了,也收获了。在此,我要真诚道出我的感谢:   第一个,要感谢学校,是这所美丽的、充满人文气息的学校给我这样的一个平台,让我能在这样的平台上展现自我,实现自我的价值。让我在这片沃土,让我在这个充满生机、活力和温暖的大集体中成长。   第二个感谢,感谢学校个各位领导,是你们的关心与鼓励,给我最大的支持,也给我最大的动力,让我能安心工作。曾记得商校长从浏阳到长沙,一路颠簸坐车,还要踩着漆黑的夜路,来看我的妻子;宋主任亲自将鲜花送到湘雅医院我妻子的病房;刘校长和董主任不顾工作繁忙,年关事多,驱车到家中进行慰问;曾记得宋主任和邓主任为了帮助我解决学生问题,促膝交谈到深夜;湘圣主任经常给我指点学生生活纪律方面管理的方法;程雁主任帮我调理教育教学的平衡管理;阳普和时富兄弟在我工作上有困难的时候,总是帮我一路扛过来。   第三个感谢,感谢我可亲可敬的各位班主任,是这些班主任给我很多很多真诚的理解和帮助,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03-29

标签: 社会保险 财务 制度 基金 关键词: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国招生考试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希望对你有帮助。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

总结一年的句子 总结过去一年的句子

03-15

标签: 句子 总结 过去 关键词:
  有时间就看书,没时间也要读报,了解最新动向,把握政策是一条捷径。中国招生考试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总结一年的句子 总结过去一年的句子,希望对你有帮助。   总结一年的句子 总结过去一年的句子   1、总结一年的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制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许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率全面进入一个新水平,为公司的进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总之,在过去的一年里,在厂党政领导以及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体人员共同努力,基本上按计划完成了工作任务。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我们深知,办公室工作没有止境,如何更好地树立窗口形象,更好地发挥协调与服务职能,更好地开辟创新和持续进展,仍然是我们今后在工作中需要不断思考的问题。我们深感重任在肩,不敢有丝毫懈怠。   2、日子在弹指一挥间就毫无声息的流逝,就在此时需要回头总结之际才猛然间意识到日子的匆匆。今年7月,我来到xx工作,近6个月以来,在公司领导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较快地适应了工作。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我在思想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成长了不少,但也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首先,在行业学习上远远不足,要想做精做好必须得深入业务中去,体会客户的心理和行业的动态。在技术上还有待提高学习。   3、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队将一如继往地对安全工作狠抓落实,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更好地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   4、在接下来的学期,工作中必定免不了有些挫折和缺陷,但我会尽力做好每一件事情,不断完善自己。假如同学们对我的工作有什么不中意的地方,也盼望同学们帮我指正,让我们一起把工作做到最好,让我们每个人都拥有一个健康的心灵。   5、新的一年已经来临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以下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欢迎参考!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

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01-04

标签: 最新政策 社会保险 关键词: 最新政策
  社保政策是全民都关心的一人话题,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最新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吉林省社保补贴政策2018:提高这三类人群社会保险补贴   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等三类人群社会保险补贴。   关注一: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12-22

标签: 社会保险 缴纳 比例 关键词: 比例
  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新规定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福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1、2017年福州公积金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2017年度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4515元,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4709元。   2017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换算的平均月工资执行。   2、2017年福州社保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规定,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当工资总额高于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2016年调整后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位居第二档。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比去年每月提高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时,比去年每小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1-13

  社会保险费顾名思义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