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用文档 > 推荐 >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12-02 12:55:34 成考报名 来源:http://www.chinazhaokao.com 浏览:

导读: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9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

欢迎来到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成考报名栏目,本文为大家带来《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希望能帮助到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全文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一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

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1月3日公布)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

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

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全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 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监督制度

第一节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 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 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十七条 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 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 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 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10月精排版)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四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

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

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2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 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 3

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4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 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 5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五篇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第十一条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定期研究部署在全党开展学习教育,以整风精神查找问题、纠正偏差;听取和审议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汇报,加强作风建设情况监督检查;听取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听取中央巡视情况汇报,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中央政治局每年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对照检查和党性分析,研究加强自身建设措施。

第十二条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

第十四条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第三章 党委(党组)的监督

第十五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委(党组)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监督制度,抓好督促检查;

(二)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

(三)对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同级纪委、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四)对上级党委、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监督。

第十六条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既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内部监督,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

第十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监督,重点监督其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的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正视、深刻剖析、主动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对同志的缺点错误应当敢于指出,帮助改进。

第十九条 巡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巡视党的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尊崇党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执行党的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选人用人情况。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发挥从严治党利剑作用。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

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推动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使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十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应当经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既重政绩又重政德,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考察考核中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班子成员实事求是作出评价。考核评语在同本人见面后载入干部档案。落实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重点是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执行廉洁纪律情况。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 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及时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事先请示报告离开岗位或者工作所在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对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一律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下列具体任务:

(一)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执纪审查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执纪审查情况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三)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纪委发现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第二十七条 纪律检查机关必须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坚决纠正和查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口是心非、阳奉阴违,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欺骗组织、对抗组织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认真负责调查处置,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

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定期约谈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派驻纪检组应当带着实际情况和具体问题,定期向派出机关汇报工作,至少每半年会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专题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第二十九条 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做好问题线索分类处置,早发现早报告,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报告,对重要检举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定期分析研判信访举报情况,对信访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意见,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方和部门查找分析原因并认真整改。

第三十条 严把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综合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实事求是评价干部廉洁情况,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第三十一条 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约谈被反映人,可以与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一同进行;被反映人对函询问题的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谈话记录和函询回复应当认真核实,存档备查。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了结澄清,对不如实说明情况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执纪审查应当查清违纪事实,让审查对象从学习党章入手,从理想信念宗旨、党性原则、作风纪律等方面检查剖析自己,审理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反映审查对象思想认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严重违纪被立案审查开除党籍的,严重失职失责被问责的,以及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应当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检查机关的监督。发现纪律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三十五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了解党员、群众对党的工作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批评和意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党员应当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下列监督义务:

(一)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意见和诉求;

(二)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三)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勇于触及矛盾问题、指出缺点错误,对错误言行敢于较真、敢于斗争;

(四)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坚决反对一切派别活动和小集团活动,同腐败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六章 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审计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必要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涉及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各级党组织应当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和人民性相统一,坚持正确导向,加强舆论监督,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

第七章 整改和保障

第四十条 党组织应当如实记录、集中管理党内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及时了解核实,作出相应处理;不属于本级办理范围的应当移送有权限的党组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必要时可以向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开。

对于上级党组织交办以及巡视等移交的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处理,并在3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提倡署真实姓名反映违纪事实,党组织应当为检举控告者严格保密,并以适当方式向其反馈办理情况。对干扰妨碍监督、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纪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保障监督对象的申辩权、申诉权等相关权利。经调查,监督对象没有不当行为的,应当予以澄清和正名。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规定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引发的思考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六篇

中国共产党在风雨中走过了83周年。83年来,谱写了辉煌历史,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抗击帝国主义列强的侵略,保卫祖国领土的完整,捍卫了华夏儿女的尊严;开创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解决了全球近1/4的人口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个别地方的少数官员,不能廉洁自律,一心为民,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一心为己,为家人谋私利,出现了腐败,严重影响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在制度体系上构建了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网络平台,详尽规定了六大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任务,并明确规定了监督制度。《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内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条例中指出民主集中制是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强调加强党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党员对党的组织、党员对党的干部、党的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真正体现出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切实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权利。这样就避免了一级领导班子由某一个领导人说了算,从另一角度上讲,也增强了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人的防腐能力,提高了整个领导班子的抵御风险的能力。 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单位的“一把手”因腐败落马。党政大权一把抓,财务审批一支笔的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肆无忌惮地任用亲信,干部任免“一锤定音”的原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王秀珍,就是监督没有落到实处,“造就”了这样一批贪官。虽然最终他们受到严惩,但是党和人民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失。以前各级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一套规章制度,但都由“一把手”审批执行,对“一把手”没有有效的监督,很多情况下靠个人自觉。而班子成员、下级和党员群众拥有的权力和权威不足以制约“一把手”的权力。当前对“一把手”权力监督上严重缺位,对他们是“管得着的不了解,了解的管不着”。监督必须以权力、权威为后盾,否则对权力监督就是一句空话。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张丽曼认为,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监督机制不顺畅,纪委权力来源、依附于同级党委,很难履行对同级党委及其领导成员的监督制约;监督重点不明确,多为对下级监督,没有形成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监督机制;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不能坚持,没有形成有效的上下结合的党内民主监督机制。 制定党内监督条例,使党内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保证,把上到纪委,下到每一位党员同志凝聚成一股绳。加强了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创造力,形成一股强大的合力。在监督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责任和权利同时要求党员在今年的工作中要发挥堡垒作用与党员先锋垂范作用。 现在党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把党内的监督制度化,顺畅了党内民主监督机制,明确了监督对象和内容,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机关。这将有效的防止权力过滥,加强监督,增强党内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这将意味着,在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还要加强党外监督。 一方面要在党内形成积极倡导监督,大胆实施监督,热情支持和保护监督的浓厚氛围,切实建立一个有效完备的自我监督系统;另一方面要重视外部监督的作用,把强化党组织监督、舆论监督、人大监督等多种形式的党外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有力地促进党的建设健康发展。 作为我们基层党组织,一方面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的实施,另一方面要在群众中树立党员干部新形象,要求第一位党员立足本职为医院献计献策,以自己出色的工作表现带领全院职工,在职工中树立威信,以自己的言行取得职工的信任和支持,作为领导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把掌权用权贯穿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中。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这将有效的防止权力过滥,加强监督,增强党内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这无疑是党内监督历史上又一辉煌篇章。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引发的思考一文由

2015反腐倡廉警示教育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七篇

第1篇: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经县委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2015年3月10日下午,宣讲团韩育生老师、罗耀武老师为我镇全体干部做了内容深刻、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深受震动和教育,使我更加清醒的认识到腐败现象给党和国家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其在人民群众中造成的恶劣影响更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

一、要加强学习和修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一个个案例说明,腐败变质,既有外因,也有内因。最根本的还是内因,就是价值观和人生观出了问题。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加强修养,始终保持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尤其要正确对待金钱和财富,金钱和财富能够给人带来成就感,带来生活的方便和质量的提升,是人人都希望更多的拥有的,但不应该得到的金钱和财富,损公肥私的金钱和财富,贪污受贿得到的财富,只能葬送一个领导干部的名誉和前途,是身败名裂的随葬品。要正确看待个人成长进步、名利得失,不能盲目攀比。要培养高尚的情操,特别是不能有不良嗜好。一个领导干部一旦有不良嗜好,往往难以自制,利用公权为满足欲望而滥用职权,同时,不良嗜好往往容易被居心不正者利用,成为他们谋取利益的途径,不但对事业带来损失,也会葬送了个人前途。

二、始终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

作为一名领导,我深知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才能确保高质量地完成好工作任务。因此自己将坚持经常性的深入学习和钻研,进一步提高自身的政策水平和理论水平。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理论精髓,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言行;在工作中,我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环保、建设、商贸、非公经济、能源建设、产品质量安全等工作。注重将理论和实际相结合,注重工作效果,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准。严格要求自己,确保不出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三、始终坚持执行党的各项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

贪官落马的事实再次明白无误地昭示世人,在社会主义中国,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一个党员干部,不管地位多高,权力多大,只要违法乱纪,终究逃脱不了党纪国法的严厉制裁,以身试法者必亡。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积极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时刻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同时也要用党章和党纪来约束自己,以实际行动带动党风和社会风气的进一步好转四、要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防微杜渐警钟常鸣

从前自己经常认为,腐败也要有土壤,那些清苦的单位,清苦的职位,没有腐败机会,反腐倡廉也就与己无关。然而,在此次学习中看到,除那些身居要职的高官外,腐败落马者不乏一个个普通的出纳、工作人员走上贪污腐败之路的事例。事实证明,并非位高才腐败,如果一个人丧失了自我约束的能力(

五、发扬优良传统,保持清正廉洁

一是求真务实,积极进取。一个党员如果没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就不可能成为真正的先进分子。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需要把求真务实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落实到各方面工作当中去。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吃透上情,了解下情;积极进取,量力而行,办实事,求实效,珍惜民力;察实情、讲实话,不搞虚报浮夸和报喜不报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搞急功近利。

二是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党的纪律是全党意志的体现,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小平同志多次强调,党的团结统一“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今天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还必须牢固树立谦虚谨慎的态度,磨练艰苦奋斗的意志,发扬脚踏实地的作风,弘扬勤俭办事的精神,保持一种革命精神、一种勤俭的作风,我们的史志事业才能发展得更快更好。

三是常怀畏惧之心,保持清正廉洁。在世界各国执政党中,因为腐败而下台的不胜枚举。每一个共产党员都应该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拒腐防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既干事又干净,为民、务实、清廉。

总之,通过此次学习,提高了我的思想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和生活中,方向更明确了,准则更清晰了。要做到时刻不忘自己的人生理想,不断加强人生观改造,不断提高。时刻提醒自己,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时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纯洁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2篇: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工作总结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利用王怀忠等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在全省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的精神,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扎实有效的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自月初开始,我校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下面就我校开展活动的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具体做法

⒈严密组织,精心实施

接到省教育工委关于开展警示教育的通知后,校党委高度重视,月底成立了以党委书记吕绳振同志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郑有朝同志任副组长的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此次警示教育活动的领导。由校纪委牵头,组织部、宣传部配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层层抓落实,并采取得力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我校警示教育活动顺利开展。校党委专门下发了《关于利用王怀忠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例在全校领导干部中集中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文件(校党字号),提出了我校开展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及总体要求,对教育活动的内容、对象及时间

安排进行了部署,并对活动的开展提出具体要求。月日,校党委又召开各单位、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议,传达了省纪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警示教育的通知要求,对我校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进行了动员,拉开了我校警示教育活动的帷幕。

⒉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针对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政治性强、教育面广,时间紧、任务重的特点,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对本次活动进行了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的安排。配合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活动,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自月上旬开始至月中旬,开展了内容丰富而详实的学习教育活动,把开展警示教育与继续深入学习学习两个《条例》结合起来;与积极准备和迎接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的召开结合起来,分四个阶段进行学习和教育,确保警示教育达到预期效果:一是积极组织参加省纪委安排的统一活动。月日和日,按照省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全体校级领导干部和部分处级领导干部人前往安徽大剧院,分别听取了中央党校党校教授陈述作的学习贯彻《党内监督条例》的辅导报告,和全省“勤廉兼优的党员领导干部”先进事迹报告会。月日上午,组织全校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机关部分科级干部共人,前往省博物馆观看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图片展览。二是集中教育和自学相结合。学校为所有副处级以上干部订购了《jzm同志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反腐倡廉警示教育读本》等书籍,另外还编印了《hjt同志“七一”讲话》、《hjt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讲话》和《吴官正同志视察安徽时的讲话》,发至全校个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要求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学习的方式以党委中心组、党总支、直属支部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并规定集中学习不少于次。在规定的时间内,绝大多数干部认真读完了警示教育材料。为了使警示教育取得好的效果,我们把条例的学习和警示教育结合起来,及时购买了国家监察部副部长屈万祥同志做的关于两个条例学习辅导报告的录象片,月下旬,分两次组织多名副处以上干部集中观看了辅导报告和王怀忠、肖作新、韩希鹏等案件警示教育片。三是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工作总结》。月初,校党委及全校个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深入学习和讨论的基础上,均召开了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勤政廉政情况,重点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的情况认真进行了自查自纠。并结合学校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抓住风气正不正,作风实不实,是不是按规矩办事这三个突出问题,进行了对照检查和深刻反思,分析了原因,总结了教训。四是认真组织督查整改,完善规章制度。月上旬,校纪委利用一周时间,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警示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各单位对照党纪条规,总结查摆出的问题,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制订了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对过去已有的各项规章制度,重新作了修订和完善,大力推进政务公开的落实,加强了监督制约机制,从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规范了从政行为。督查还要求各单位总结警示教育成果,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二、收获与体会

⒈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增强了党员干部的监督意识和法制观念。

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纷纷表示,通过对《jzm同志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论著和党纪条规的学习,尤其是听取两个条例的辅导报告,使广大党员干部加深了对条例的理解,深刻地认识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是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法规。加强党内监督,是保持党的先进性,保障党员权利,巩固和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保证,加强监督是党中央对党员领导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使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通过学习,把握了党内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切实增强了监督和接受监督的意识。《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保证。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保证。通过学习,认识到领导干部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要身体力行、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只有按“规矩”办事,才能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⒉通过警示教育活动,提高了领导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

通过对王怀忠、肖作新和韩希鹏等案件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读本的观看和学习,认真剖析这些严重违法违纪案例所造成的多方面严重危害,使我校每位党员干部思想受到极大的震动,从中吸取沉痛教训,深刻认识到省委提出的“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按规矩办事”的极端重要性;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极端重要性;深刻认识到领导干部的作风关系到学校的校风和学风,关系到学校的长远发展。从近年我省的反腐倡廉形势看,随着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教育系统已经不完全是块净土,腐败案例时有发生。前车之辙,后车之鉴,通过这次警示教育,使我校广大党员干部提高警惕,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⒊通过警示教育活动,坚定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决心

通过对郑培民、汪洋湖和梁雨润等先进事迹材料的学习,进一步深化了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教育。学习他们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尽心竭力为群众解难事,坚持不懈为群众做好事。学习他们忠于职守、淡然名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工作精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我校的每一位党员干部,只有胸怀学校的发展全局,牢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宗旨,真心实意的为广大师生创造出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的环境、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努力为社会培养出优秀人才,做一名清正廉洁的干部,就会受到群众的拥护和爱戴,受到社会的认可和好评。总之,此次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收获很大,效果显著。通过警示教育活动提高了广大领导干部思想道德素质,锻炼了党性,净化了心灵;增强了法制观念和纪律意识,增强了拒腐防变和求真务实的自觉性,推进了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第3篇:“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专题总结报告

根据《关于集中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赣纪发201515号文件)精神,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顺利开展,我村认真贯彻落实镇党委、镇纪检办关于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工作的部署,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从政准则》,根据我村具体实际工作,并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扎实有效的推进我村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党员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一、领导重视,统一思想

领导非常重视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思想上提高了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党总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两委干部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多次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了《关于集中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的通知》和具体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有关规定。对开展好这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党总支专门下发通知,对自查内容、方法及要求进行了具体部署,广大党员、干部在本职工作和任务十分繁重的情况下,正确理好党风廉政建设自查工作,为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打下了扎实的思想基础。

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主要内容

(一)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和纠风目标责任书得到较好地落实。一是为与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目标全国文明村宋口村责任书》提出了指导性意见,保证了责任书的内容符合各支部、各职位的实际,克服了上下一般粗、千##第1篇律的现象,实现了权责统一。

二是加大了考核检查力度。按季度对各基层和各支部落实《廉政责任书》、完成目标情况进行考核检查,有力地促进了责任制的落实,按照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及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奖优罚劣。

三是从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和纠风目标责任书的自查情况来看,各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识到位,措施得力,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纳入了议事日,与组织日常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落实反腐败工作三项任务情况

一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认真学习党纪、《廉政准则》,加强和改进作风,加大了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力度,各项重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成果。同时,为每一位领导干部建立了廉政档案,并进行分类管理。继续落实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礼品登记制度、收入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

二是纠正支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卓有成效。遵循“突出重点,纠建并举,内抓管理,外树形象”的原则,紧紧围绕从“源头上遏止以谋私和吃、拿、卡、要、报问题,狠抓纠风塑形工作,扭转四难现象,清理报刊征订问题”等重点内容,开展了各种有效的治理,有效地化解了征纳矛盾,融洽了征纳关系。通过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制度,进一步扩大了公开内容和范围,严格了办程序,严肃了工作纪律。

第4篇: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心得体会

观看完分行组织的银行业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后,我的思想震动很大。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一些银行业的精英,由于放松了自己思想修养,忘记了党的宗旨,忘记了自己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逐步淡漠了法制观念,在个人私欲驱使下,在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子女关面前前丧失原则,置党多年的培养教育于不顾,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有悖于共产党员、人民公仆的原则和宗旨的事情,迈出了罪恶的步子,最终身败名裂。

作为银行从业人员,不管是一线柜员,还是客户经理,或者是管理人员,他们都和钱有着最亲密的接触,所受的诱惑也最大。一个个曾经前途无量的银行工作人员,因一念之差做出违规乱纪的行为。幸福美满的人生,如今却只剩下耻辱相伴。这些人从人生的顶峰跌进深渊,不仅毁了自己,害了家庭,而且也损害了党和国家利益,其教训刻骨铭心,发人深省。正所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究其原因,是他们党纪国法观念淡薄,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渐渐由量变到质变,最终陷入泥潭不可自拔。他们因腐败而倒下,不仅仅毁了自己,害了家庭,而且也损害了党和人民的事业,其教训刻骨铭心,发人深省。从此类案列可以看出,这些涉案人员沉湎于对金钱的追逐,内心被膨胀的私欲控制,视法纪为儿戏,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害己、害单位。

所以,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一定要过好“朋友关”、“金钱关”。为了金钱,付出自由、生命这么大的代价,这与平时的思想意识、工作习惯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是分不开的,一旦存在侥幸心里就让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尽管我们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很全面,很细致,但没有了风险防范意识、法制意识,在具体的工作中,在实际执行中我们的制度就打了折扣。在具体细节上处事的原则性不强,置制度于脑后,违章操作才付出了如此代价。

通过这次学习,我觉得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要时常反思自己,经常用道德规范和行业职守来检查对照自己,并从以下几方面把好防腐反腐关: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提高自己的思想和精神境界。

作为一名中层领导要以身作则,加强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遵守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一个人如果平时不学习,放松了自我教育,久而久之就会忘记了自己的职责,思想上就会慢慢放松警惕,贪欲的思想可能就会逐渐滋长。学习对一个人来说是很重要和必要的,通过政治理论学习可不断提高人的思想境界,陶冶人的情操,但有的人平时常以工作忙,没空等理由而不学习,这样不利于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一个人经常不学习头脑很容易产生麻木,逐渐丧失警惕性,从而可能向犯罪迈出第一步。所以政治理论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作为一名中层领导更要挤出时间自觉参加政治学习,这样才能在思想上筑好防腐第一道防线。

作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时时处处要用制度和法律约束警示自己,不断提高自身修养,锤炼道德意志,提升道德境界,提升自己的廉洁自律意识,增强辩别是非的能力。只有坚持把思想政治学习常抓不懈,增强党性观念,才能拥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把握政策的能力,才能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同时还要向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学习,通过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时时刻刻记住自己是一名党员干部,要用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时刻保持一种淡泊宁静的心理状态,剔除名利思想和追求物质享受的观念,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真正做到清清白白、堂堂正正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二要端正职业道德思想,增强道德观念。

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单位的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企业。我作为信合的一员,要时刻感到岗位来之不易,要好好珍惜,不要把领导的信任当作捞钱的本钱(

三在工作中,筑牢反腐防线,吸取他人教训,防患于未然。

要坚持防微杜渐,时刻为自己敲醒警钟,要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然而真正品尝了其中的滋味,那后悔

可就晚亦,所以,强化自律意识,构筑廉洁从政地警示防线,是对每位银行员工,尤其中层领导的考验。在与时俱进的今天,我们有能力、有办法来铲除腐败的根源。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这已经是把反腐倡廉工作的力度加大,并达到了标本兼治的目的。通过这次警示教育,使我对我行的行纪行规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我们在平时的工作中,要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做拜金主义者的俘虏。“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不论在何时何地,作为交通银行的一员,要真正做到爱岗敬业,就必须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榜样,时时刻刻保持头脑上的清醒、行动上的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严格执行银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增强自我约束的能力。为建设一流国际性银行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15年党员学习计划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八篇

2015年党员学习计划范文一: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教育工作中心,大力倡导“全面、全员、全程”的“三全”学习理念,把学习内化为组织发展、党员进步的基本需求和必要手段,引导党员干部善于学习、勇于创新,有效整合组织智慧,使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养和业务工作水平不断提升,工作作风不断改进,党组织的学习力、创新力、决策力、执行力和凝聚力不断增强,推动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学习内容

学校党支部将结合教育工作实际,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工以提高执政、执教能力为目标,广泛开展“教育理论、理想信念、政策法规”三个教育学习活动,定期组织读书论坛、科研论坛、教育论坛。通过党员自学与支部研讨相结合、政治理论与专业知识相结合、学习研讨与教育实践相结合,凝聚集体力量,实现学习成果共享。

一是教育理论教育。系统学习现代教育理论,全面提高党员教师教育理论素养,增强遵循规律、理性发展意识,形成符合时代要求的教学观、质量观和人才观。

二是理想信念教育。结合全市“魅力班主任”评选活动,学习身边的先进、模范教师事迹,引导党员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淡泊名利,教书育人,爱岗敬业,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是政策法规教育。学习并掌握教育政策法规,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治校,规范办学和从教行为,提升办学品位和管理水平。

三、学习要求

(一)坚持学习与思考、学习与运用、学习与创新相结合,求真务实,力戒形式主义。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关键在于立足实际,务求实效。要同我市教育实际相结合,重点解决以下五个问题。一是理想信念、党的根本宗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一部分党员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理想信念动摇,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观念淡薄,服务意识不强,不讲原则、不负责任等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和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二是解决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一部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视野不宽,标准不高,措施不实,力度不够等问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破解难题、加快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形成思想共识,在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中形成强大合力。三是着力解决管理能力和执教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一部分党员干部中存在的“知识危机”、“本领恐慌”,政治理论素养不完全符合党员标准,业务能力水平不能完全胜任工作等问题。教育引导党员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推动教育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四是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党组织存在的软弱涣散,活力不足,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强;缺乏改革发展意识,推动教育科学发展的作用不突出,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力,对上级决策部署执行不认真,对党员民主权利保障落实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使学校党组织成为推动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坚强领导核心。五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一部分党员中存在的党员意识淡化、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缺乏干事创业热情;思想作风不端正,工作作风不扎实,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等问题,始终保持积极进取的精神状态,大力倡导艰苦奋斗、苦干实干的作风,引导党员教职工在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中当先锋、做表率。

(二)深化“三全”学习机制,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一要建立健全集体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党员干部学习制度,保证集体学习每个月不少于1次。学校党组织将认真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精心设计实施方案,安排好重点发言,组织好专题辅导,开展好学习讨论,认真进行学习点评,切实提高学习质量。二要建立健全学习培训制度。科学安排党员干部的业务培训、理论培训等,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函授教育、网络远程教育,扩大教育的覆盖面和参与度。三要健全个人自学制度。党组织每年都要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学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具体规定,建立健全学习笔记档案。强化党员干部的日常学习,激发个人自学的内在动力,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党员干部个人要正确处理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制定自学计划和学习目标,少应酬、多学习,戒空谈、深思考。四要建立健全学习考核制度。要将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写入年终工作总结。

(三)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学习途径,创新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习效果。一要组织主题学习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学习宣讲。认真总结推广运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重大主题活动的成功经验,广泛开展体现教育特色的主题学习教育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宣讲展评,发挥专家学者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学习宣讲展评活动,积极搭建平台,用广大党员干部喜闻乐见的形式和手段,深化学习教育。二要开展重大节庆日、传统节日和重要人物学习纪念活动。围绕重要节庆日以及重大历史事件纪念日,组织开展党的历史、新中国历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等方面的专题学习教育。围绕纪念革命领袖、革命先烈、杰出历史人物等活动,组织学习英烈英模和英雄人物的先进事迹和崇高思想。三要组织专题调研和讲座、报告会。通过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专题的研讨会,分析形势,研讨问题,寻求对策,深入研究探讨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针对党员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上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专题学习辅导讲座和报告会,深入浅出,解疑释惑。四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学习活动。组织知识竞赛、技能比赛以及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等,继续开展“教师读书成长计划”和建设“书香型”、“学习型”校园活动,寓学习教育于各种校园活动之中,实现由传统的灌输式向互动式转变,突出党员学习的主体性和能动性,提高学习实效。

2015年党员学习计划范文二:

转眼,20xx年在不知不觉之间过去,20xx年新的学期已经到来。为了更好的做好新学期的工作,为了更好的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我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章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在学习、工作中不断得到进步,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党性修养与工作能力。特制定本年度党员学习计划。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升综合素质。当今的世界是知识更新的时代,作为一个教师党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起好表率作用。为此,必须不断加强学习。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二是要加强人文知识的学习。学习社会、科学、文学、哲学、历史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扩大知识面,拓宽视野,提高人文素养。三是要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乐于奉献,不断创新,真正做到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使自己的思想不断走向成熟。

继续认真全面地学习《党章》,以《党章》的要求对照自己,督促自己不断丰富和提高自己,不断进步。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理论水平,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学习今年的两会精神。坚持每天关心国家大事,通过各种渠道来了解国家以及全球大事,学习优秀党员、先进模范的事迹,保持较高的政治觉悟。积极参加党员活动,不断增强党性修养。学习工作所需要的教育学、心理学、政治、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知识,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储存,推进各项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教育教学方面:积极学习新课标,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将新课标的理念融入到自己的教学中去。以主人教育办学理念指导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着力深化学生德育工作,不断加强对学生的常规管理,使每个学生意识到自己是班级、学校、社会的主人,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定基础。为了更好的教育好学生,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加强教育理论学习,提高教学水平,争取在工作中做出成绩。多读专业书籍,积极参加校内外教学研讨活动,不断扬长避短,更新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模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坚持每天读书,除了多读书外多做读书笔记,勤思考,勤总结,认真写好博客。同时,认真研究教材文本,深入细致地备课,上好每一节课,落实每一节课,用耐心爱心细心对待孩子。坚持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教学为主线,注重讲练结合。力争通过各种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及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探究,创造性思维等能力,变“要我学”为“我要学”,营造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

当然,还要加强教研工作,积极参加学校校本活动。加强对教育、教学论文的研读,努力将这种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思考,同时希望能对实际的教学产生一定的启示和指导。

三、发挥表率作用,保持党员形象。在工作中,要时时刻刻注意表率示范作用的发挥,吃苦耐劳,任劳任怨,以身作则,要时刻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把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与自觉地维护单位党组织的形象结合起来,努力增强集体荣誉感,从我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为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环境和人文环境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在生活中时时刻刻保持模范的行为,团结同事,热心帮助同志,与其他老师协调合作,做有利于发展和团结的事,在群众中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同时向身边的优秀党员学习,以他们为榜样,向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好人好事学习。

在新的学期里,我会按照我的学习计划,努力踏实地走好每一步,争取在新的学期里做出新的成绩。总之,本人将不断发一个党员一面旗,永葆先进为人民,这是党的先进性教育对每个共产党人提出的要求。作为一个党员,不仅要做一个合格党员,而且要做一个优秀党员。通过先进性教育,深深认识到,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如何,不仅直接影响党在群众中的形象,而且关系到党的生死存亡问题。因此,争创优秀党员,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015年党员学习计划范文三: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争创党建工作先进局活动为契机,以建设学习型单位为目标,切实开展党员教育活动,深化“一人一课”特色教育活动和“两率先”主题教育活动,加强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争创“五好”基层党组织。

二、具体内容:

1、结合“两率先”主题教育活动,继续深化“一人一课”特色教育活动。采取个人讲课课题事先申报的办法,重新修订每月一次的活动安排,同时有重点地由支部从本馆实际出发,确定课题指定党员研讨授课。对重点课题,支部将发动全体党员进行研讨,找出问题、分析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的办法,真正抓出实效,为馆中心工作服务。在“一人一课”的教育范围上今年要有所突破,可以扩展到全体中层、全体积极分子、全体职工进行集中授课。 2、进一步建章立制,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今年要建立健全基础工作制度并汇编成册,为工作规范化、标准化验室奠定基础。主要有《党支部议事规则》、《党员思想汇报制度》、《工作联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离退休党员管理制度》、《党费交纳制度》等,将下发到每个党员,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测试。 3、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支部计划在今年上半年召开入党积极分子座谈会、团员青年座谈会,进行集中谈心。同时,结合“三知三及时”党员责任区活动,由每位党员对联系对象进行思想教育和发动。适时组织开展入党积极分子公推公选活动。 4、深化党风廉政教育。根据局党委统一要求在全体党员中开展“率先中作表率,在奋进中作贡献”主题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廉政理论、勤政廉政形象和案例警示三项教育,认真组织学习《xx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在上级党委的统一要求下,认真组织开展条例知识测试、“勤廉风”人物写生等活动。

三、工作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认真开展自学,积极参加局、馆举办的思想政治学习和活动,制定学习计划,撰写学习笔记。 2、在学习中要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活动,切实解决问题。 3、党员个人学习及各项活动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底党员考核和民主评议党员重要内容。

2015年党员学习计划范文四: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推进学党章、守党规、做合格好党员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全镇党员干部增强党性、凝聚力量、履职尽责,完成使命,提高服务群众的本领,经镇党委会研究决定,于3月1日至3月7日举办2015年度党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安排

一、培训目的

2015开展“增强纪律观念 自觉接受监督”主题教育活动总结
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第九篇

我校“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监督”主题教育活动按照“规划准备,动员部署;组织学习,深入讨论;警示教育、对照检查;总结交流,巩固提高”四个阶段进行,通过开展“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监督”主题教育活动,增强了党员领导干部敬业爱岗、诚信育人的意识,促进了党的廉政建设,为实现争创“两个率先”先导区、示范区和教育强区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证,具有重要意义,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活动中,我们重点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树立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党员干部是党的教育事业的核心力量。党员干部的形象直接影响到党的形象。“形象重于生命”。对党员干部来讲,形象就是感召力,形象就是凝聚力,形象就是能力素质和思想作风的外在表面。一般情况下,群众对党员干部形象的评价,突出体现在其“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廉洁自律”等外在形象上。因此,在主题教育活动中,我们把党员干部特别是校级领导干部作为重点,使党员领导干部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主题教育活动的意义,带头参加学习,带头遵守纪律,带头接受监督。要通过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锻炼,按照“三个代表”要求,以党员干部标准规范言行,做到头脑想的、嘴上讲的、手上做的,都必须时刻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样思想上才不会抛锚,嘴上才不会跑调,行动上才不会偏道,才会真正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形象。学校主要领导都能做到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主动担当教学重任:副校长谈鸣红、教导主任夏士清、总务主任汪永源等都担任了初三学科的教学,女党员韩美英老师一年不到临近退休,还欣然接受初三年级二个班的数学教学任务,受到群众的普遍好评。二是抓好两个条例的学习贯彻。2015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执行两个《条例》,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两个条例”学习沙龙活动,使我校党员干部普遍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新时期我党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这两个条例充分反映了全党的意志,集中了全党的智慧,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转化为具体规定,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主题教育活动中,我校把两个条例作为学习重点,把学习两个条例与学习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教育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结合起来,深刻领会两个条例的精神实质,并站在对党和人民负责的高度,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深入学习条例,广泛宣传条例,自觉贯彻条例,切实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保持了党的先进性,密切了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三是健全廉政建设的监督体系。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监督,要靠党员领导干部以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思想政治觉悟遵守,也需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督保证其执行。《两个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监督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在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过程中,我校突出重点环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努力查找薄弱部位,建立健全廉政建设的监督体系。首先加强自我监督,党员领导干部经常对照两个条例、对照工作职责进行自查,常问问有没有管好自己、管严家里人、管住下面人、管好身边人。其次是加强了组织监督,发挥好学校党支部的核心领导作用,坚持必要的检查考核制度,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检查考核点,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不正之风的出现。再次是加强了社会监督,坚持校务公开,各类教育政策公开,增强党员干部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我们强化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努力做到党内监督与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形成监督合力,使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实施监督不间断。总之,通过开展“增强纪律观念,自觉接受监督”主题教育活动,使我校每个党员领导干部真正达到了“四个提高”:即与党中央保持政治上、思想上的高度一致性有新的提高,对党纪条规重要性的认识有新的提高,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有新的提高,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的主动性有新的提高。实现了“五个新”:即遵纪守法在有新面貌,为人师表有新形象,接受监督有新姿态,作风建设有新气象,干部素质有新提高。

以上就是中国招生考试网http://www.chinazhaokao.com/带给大家不一样的精彩成考报名。想要了解更多《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朋友可以持续关注中国招生考试网,我们将会为你奉上最全最新鲜的成考报名内容哦! 中国招生考试网,因你而精彩。

相关热词搜索:党内监督条例 2015 中国党内监督条例解读
  • 1、2015党内监督条例全文(2016-07-07)
  • 2、党内监督条例全文(2016-07-08)
  • 3、党内监督条例,2015(2016-07-11)
  • 4、最新党内监督条例(2016-07-16)
  • 5、税务系统,党内监督情况,2015(2016-07-16)
  • 6、党内监督条例颁布时间(2016-08-08)
  • 7、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08-09)
  • 8、最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08-11)
  • 9、党内监督条例,监督主体(2016-09-19)
  • 10、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颁布实施(2016-12-09)
  • 11、局长,党内监督条例(2016-12-17)
  • 最新推荐成考报名

    更多
    1、“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由中国招生考试网网友提供,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2、欢迎参与中国招生考试网投稿,获积分奖励,兑换精美礼品。
    3、"2015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地址:http://www.chinazhaokao.com/tuijian/761211.html,复制分享给你身边的朋友!
    4、文章来源互联网,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在24小时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