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生考试网 专题列表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总结的相关文章

烟花美文网专题频道“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总结”的相关文章,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总结”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2019

05-24

标签: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 2019 关键词:
  社会保险法实施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招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欢迎参考!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

工作总结中的不足与改范文

04-11

标签: 工作总结 范文 不足 关键词:
  工作总结,就是把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进行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也就是看看取得了哪些成绩,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有什么经验、提高。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工作总结中的不足与改范文,供大家参考。   工作总结中的不足与改范文   xx年,在各级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同事们的积极配合下,在办公室全体成员的热情帮助下,我着力从办公室工作的实际特点出发,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克服诸多困难的情况下,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政治理论和文化水平   作为一名中共党员,又全面负责着局办公室的工作,我能始终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保持一致,工作中严以律己,宽以待人,作风务实不浮夸。xx年,我自觉地参与我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克服事务性工作繁杂的实际困难,在党支部的正确领导与合理安排下,认真地完成了保先教育的各项“规定动作”。日常也注意借助于电脑等先进设备学习掌握现代网络应用知识,通过种种形式多样的学习,使我增长了政治理论知识,增强了政治敏锐性、鉴别力,进一步提高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使我深切地体会到了只有学习才是我们尽快适应飞速发展社会的最好的办法。   二、解放思想,全面提升政务管理水平   办公室承担着文字处理、档案、印鉴管理、采购保管、财务等多项工作,是局传递信息、落实政策、上下内外沟通的窗口,工作琐碎繁杂不易出成绩。这就要求我们办公室工作人员不但综合素质要高,能应对得了日常事务性的工作,更重要的是能吃得了苦、受得了委屈。   在工作中,我始终树立服务于建设工作的大局意识,坚持按照“干大事,从细节做起,做小事,从大局着眼”的总体要求,增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03-29

标签: 社会保险 财务 制度 基金 关键词: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国招生考试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希望对你有帮助。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

工作总结怎么写新人

11-16

标签: 工作总结 新人 怎么 关键词:
  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并分析成绩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经验。下面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为大家整理的工作总结怎么写新人,供大家参考。   工作总结怎么写新人   20XX年,对于我一个刚刚踏上工作岗位的新人来说,是有着特殊意义的一年。置身于新的环境,面对身边的各种陌生,等待我的也是各种挑战。万幸的是,我所在的部门,是一个十分团结、十分温暖、十分和谐部门,在领导的殷切关怀和同事的热情帮助下,我很快驱散了身边的陌生,更好的将自己融入到了这个优秀的集体之中,不断学习,不断成长。现将工作以来的情况总结如下:   1、认真学习,努力提高。   我的岗位是在检验检测班和采集运维班。工作以来,我积极主动地学习电能计量的技术知识,参阅了许多相关的书籍、杂志与电子文摘。另外,我经常出现在现场和办公室的试验台,请教同事一些技术上的知识,对相关的设备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一定的理解。   2、脚踏实地,努力工作。   工作上我对自己的要求是:不急于求成,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有过程,才有收获。9月初,我有幸参加了**会,协助同事负责**展区**展位的相关工作,从做线、布线、调试设备到最后的展区讲解,每一步都加倍用心,力争不出现一点差错。10月中旬至11月初,和同事一起完成了**测试工作,在测试过程中,仔细排查了机顶盒功能和细节上的各种问题,不仅对机顶盒的相关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而且对测试方面的心得进行了总结,这也是我积累的开始,我相信集腋成裘,积跬步,必能至千里。   3、端正作风,摆正位置。   在工作中,我始终坚持勤奋、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服从领导安排,不计得失、不挑轻重。对工作上的事,只注轻重大小,不分彼此厚薄,任何工作都力求用最少的时间,做到自己的最好。自工作以来,没

工作总结话语

05-11

  工作总结是对某一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研究,从而分析不足,得出可供参考及改进的经验。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工作总结话语,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工作总结话语   1:工作成绩进步大,悟性较强,能很快适应新的岗位,能随时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工作方法和端正心态,不断反思自己,注重个人成长,能有效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从而在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   2:有勇气并不表示恐惧不存在,而是敢面对恐懼、克服恐惧。   3:正确看待工作,是端正工作态度的前提。那么,工作是什么?我以为:工作是一个施展自己能力的舞台。我们寒窗苦读来的知识,我们的应变力,我们的决断力,我们的适应力以及我们的协调能力都将在这样的一个舞台上得到展示。工作是我们需要用生命去做的事。这与工作仅仅是“为五斗米折腰”、“为别人干活”的想法完全不同。他揭示了工作的真正内涵,为点燃工作激情打下基础。   4:漫无目的的生活就像出海航行而没有指南针工作总结经典语句 60句工作总结经典语句 60句。   5: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6:我也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预算的重心渐渐向我压来,是打完基础的时候还是?我也记不清楚,但当我觉察到的时候,这个工程已经完完全全是我在做了,无论是报进度,还是劳务结算,还有最终的结算,都是我一手做的,而我后面的副总经理已经不知道整个工程的流程了,或许是领导看我工作很热心,很投入,用他的话来说,我有能力,他看中了我这一点,敢用我,这也是他有魄力的性格特征,我也很感谢他给了我这次机会。   7: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   8:回首人生路,在人生的旅途中有阳光、也有风雨雷电;有平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制定以下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欢迎参考!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此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

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01-04

标签: 最新政策 社会保险 关键词: 最新政策
  社保政策是全民都关心的一人话题,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最新政策,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最新政策   吉林省社保补贴政策2018:提高这三类人群社会保险补贴   近日,吉林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进一步提高对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等三类人群社会保险补贴。   关注一:补贴范围   (一)就业困难人员   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单位招用。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60个月),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对2008年12月31日前,认定且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即时达到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可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   灵活就业。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农村劳动力   1.灵活就业。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12-22

标签: 社会保险 缴纳 比例 关键词: 比例
  社保缴费基数比例新规定是怎样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缴纳比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缴纳比例   福州市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1、2017年福州公积金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总额。   2017年度中央驻闽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24515元,其他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标准为14709元。   2017年度福州地区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换算的平均月工资执行。   2、2017年福州社保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的规定,缴费单位应按其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个人按其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达到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按300%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300%以上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时,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当工资总额高于本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据了解,2016年调整后的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位居第二档。福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比去年每月提高了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时,比去年每小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社会保险法出台实施,对社会保险制度起到法律政策支持的作用。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1-13

  社会保险费顾名思义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