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招生考试网 专题列表

牺牲的最高境界是的相关文章

烟花美文网专题频道“牺牲的最高境界是”的相关文章,提供与“牺牲的最高境界是”的所有资讯,希望我们所做的能让您感到满意!

境界的近义词

05-22

标签: 近义词 境界 关键词:
  境界是在感知力上感知的主观上的广义的名词,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分享的境界的近义词,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境界的近义词   基本解释   [释义]   (1) (名)土地的界限(基本义)。   (2) (名)事物所达到的程度或表现的情况。他的演技已经达到出神入化的境界。(作宾语)   [构成]   并列式:境+界   近义词   地步、境地   英文翻译   1.(地界) boundary   2.(情况; 程度) extent reached; plane attained; state; realm   详细解释   ◎ 境界 jìngjiè   (1) [boundary]∶边界,疆界   (2) [realm]∶事物所达到的程度或呈现出的情况   思想境界高   (3) 处境 [condition]   境界危恶。——宋· 文天祥《 指南录后序》   (1).疆界;土地的界限。《诗·大雅·江汉》“于疆于理” 汉 郑玄 笺:“ 召公 于有叛戾之国,则往正其境界,脩其分理。”《后汉书·仲长统传》:“当更制其境界,使远者不过二百里。”《古今小说·葛令公生遣弄珠儿》:“ 李存璋 引兵侵犯 山东 境界。” 清 费锡琮 《登北固山》诗:“境界分 吴 楚 ,波涛混海天。”   (2).境况;情景。 宋 陆游 《怀昔》诗:“老来境界全非昨,卧看縈帘一缕香。”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一:“梦寐中所见境界,无非北方幼时熟游之地。”   (3).指

最高鸡密怎么样_最高鸡密加盟

最高鸡密给人一种无法抗拒的味道,出锅时被炸的黄金油亮,香满四溢。吃起来,回味无穷,满足了众多消费者的口感需求。正因为这个,才让很多投资者对它念念不忘。以下是本站小编分享的最高鸡密加盟,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最高鸡密加盟   最高鸡密合作详情   最高鸡密,隶属于山东齐纳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旗下品牌。山东齐纳同步引进CIS系统和连锁管理系统,现已建立起原料采购、后勤生产、烹制设备、食品加工、员工操作、市场营销的六大标准化体系,截至目前,建立了功能齐全的品牌中心、直营店管理中心、信息部、合作中心、客户运营中心、采购部、设计部、人力资源部等十多个专业职能部门。山东齐纳,稳步发展,成为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快餐品牌公司。   最高鸡密,源自台湾,放眼全国。最高鸡密实体店起家,有丰富的店面运营经验,8年的发展时间里店面已经遍布全国各地。“最高鸡密”是定位于综合性迷你西式快餐形式,吉祥物“MINI”借助微笑走向中国,通过主打产品加辅助产品的产品体系,通过时尚休闲相结合的环境设计理念,通过店内加店外的销售模式,通过细节服务,“嗨咪尼.最高鸡密”已成为西式快餐行业冉冉升起的新星!   最高鸡密主要定位于让大众以最实惠的价格享受到好的产品品质和就餐环境。以台湾美食台湾大鸡排、蜜汁手扒鸡为特色,主打炸鸡、汉堡、饮品,并结合中西式快餐,推出了上百种快餐食品。可以是精致的早餐,精准的午餐,精良的晚餐,精心的宵夜。充分满足全国不同消费口味。   无论男女老少,一日三餐总少不了,中国是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市场,13亿人的胃,永远也填不饱。所以说,投资于餐饮行业,是最稳当、最赚钱、最没有风险的行业。因此,开一家最高鸡密成了众多创业者的首选,也有很多的创业者还在各方面的了解最高鸡密开店前景以及最高鸡密加盟费用多少钱的问题。   最高鸡

最高级和比较级的用法

12-25

标签: 比较级 最高级 用法 关键词:
  在学习英语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语法问题,比如比较级和最高级的用法。中国招生考试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最高级和比较级的用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最高级和比较级的用法   一、形容词、副词的比较级和最高级的构成规则   1.一般单音节词和少数以-er,-ow结尾的双音节词,比较级在后面加-er,最高级在后面加-est;   (1)单音节词   如:small→smaller→smallest short→shorter→shortest   tall→taller→tallest great→greater→greatest   (2)双音节词   如:clever→cleverer→cleverest narrow→narrower→narrowest   2.以不发音e结尾的单音节词,比较在原级后加-r,最高级在原级后加-st;   如:large→larger→largest nice→nicer→nicest able→abler→ablest   3.在重读闭音节(即:辅音+元音+辅音)中,先双写末尾的辅音字母,比较级加-er,最高级加-est;   如:big→bigger→biggest hot→hotter→hottest fat→fatter→fattest   4.以“辅音字母+y”结尾的双音节词, 把y改为i,比较级加-er,最高级加-est;   如:easy→easier→easiest heavy→heavier&rar

最高的个子打一成语

12-25

标签: 成语 个子 最高 关键词:
  成语是汉文化的一大特色,有固定的结构形式和固定的说法,表示一定的意义,在语句中是作为一个整体来应用的。中国招生考试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最高的个子打一成语,希望对你有帮助。   最高的个子打一成语   答案:顶天立地   拓展延伸   最大的嘴———气吞山河   最长的腿———一步登天   最高的人———顶天立地   最小的人———轻如鸿毛   最尖的针———无孔不入   最重的话———一言九鼎   最贵重的话———金玉良言   最宽的视野———一览无余   最大的手术———脱胎换骨   最大的容量———包罗万象   最大的差异———天壤之别   最大的变化———天翻地覆   最难做的饭———无米之炊   最快的速度———风驰电掣   最多的资源———取之不尽   最短的季节———一曰三秋   最长的一天———度曰如年   最大的地方———无边无际   最高的巨人—— 顶天立地   最有价值的话—— 一诺千金   最多的颜色—&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标志着中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操作标准上的法律空白将被填补,为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提供了依据。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伤害陪付若干规定

09-05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以下是中国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 分享的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伤害陪付若干规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伤害陪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境界与知识阅读答案

06-01

标签: 境界 答案 知识 阅读 关键词: 境界 知识 答案
  多做阅读题可以提高我们的语文学习水平,下面是招生考试网www.chinazhaokao.com小编为大家分享境界与知识阅读答案,欢迎参考!   境界与知识阅读答案   《境界与知识》阅读原文:   文化是一个能够激发我们感情的崇高东西,它和知识是不一样的。一个有文化的人,你会发现他的生命力是非常旺盛的。他不是冷冰冰的,而是富有激情、情怀,他会用充满了爱和诗意的眼光来看待这个世界。   可今天,我们从小学到大学的教育,更多的是教知识、技术、专业,唯独缺少文化。我们培养了很多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很多高学历的野蛮人,他们是冷冰冰的。   有句很有名的话:知识就是力量。但是我今天要对大家讲的是,尽管知识确实重要,但知识也有局限性。   什么叫知识?知识是对这个世界事物的认知。既然世界是无限的,那么知识也是无限的,可悲的是,人生是有限的。庄子就说过:“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如果用有限的生命去追求无限世界所包含的无限知识,我们的人生就会废掉。   当知识不成体系时,它是无用的,只是碎片。举个例子,曾有一家报社搞国学知道竞赛,其中有一道题目问:中国历史上哪一个时代的宦官是可以娶妻的?这是非常严肃的知识。如果你专门研究宦官,把他们的生存状况、心理状态以及他们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影响、作用都搞明白,你将会成为一个了不起的专家。可是假如你的主要精力不在此,这样的知识碎片,对你一点用处也没有。   可有不少人甘愿用琐碎的知识,把自己的人生切割成碎片。尼采写过一篇文章叫《我为什么这么聪明》。他的结论就一句话:“我之所以这么聪明,是因为我从来不在不必要的事情上浪费精力。”   有一次我坐出租车,司机正在收听一档知识竞赛节目。节目中,主持人放了5个音乐片断,每个片断几秒钟,随后提问:“这5个音乐

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52号,临高县人民政府与林成国与琼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5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52号,临高县人民政府与林成国与琼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第一篇 第1篇: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女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男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2015年11月4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2015)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

牺牲利益操持之命意思

60 天干、地支、五行、属相对照表牺牲利益操持之命意思 第一篇 1、甲子年生:【屋上之鼠】,木鼠年,五行属水,纳音五行属海中金 为人多学小成,有始无终,心性暴燥,幼年见灾,重拜父母保养,兄弟骨肉小靠,子多刑,男人妻大而女人夫长,可谓伶俐聪明贤能之命。 2、乙丑年生:【海内之牛】,木牛年,五行属土,纳音五行属海中金 为人慷慨,喜爱春风,见事多学少成,幼灾父母重拜,九流中人,夫妻无刑,儿女不孤,六亲少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7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法释[2002]39号 为保障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查阅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诉讼代理人查阅代理案件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作如下规定: